净水器标准的“困惑”:用途各不相同

提要:目前,直接涉及净水器的标准主要有5类、约13个:其中:国家级标准3个、城市建设行业类标准4个、轻工行业类标准2个、环境保护行业类标准2个、原卫生部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类2个。

  这就引出了另一个消费者意识问题:当消费者购买净水器时,面对生产企业或市场上形形色色的广告宣传,且又都是检验合格、有生产、销售行政许可批件的各种净水器,消费者该如何判断选购净水器昵?因此,从消费者角度,应考虑制定或修订净水器标准,增加标识即对所有净水器产品,统一增加滤除有害物质效果的标识——滤效等级标识。滤效等级标识可根据国家标准GB5749现有106项指标为准,106项指标中能有效祛除的指标数与106之比,并经加权等数据处理后,作为该净水器的滤效等级标识,当然也可采用其他有效的标识方法,同时建议修订现有标准,增加对可有效祛除或无法祛除的有害物质的说明。

  问题三:我们上面已说明,市售净水器的进水就是符合国家标准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自来水,而事实上,在原卫生部卫法监发 [2001]第254号文《卫生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检验规定》的卫生功能性检验条款中,就有净水器对自来水过滤性能的检验,这就引出了第三个消费者意识问题:根据标准,自来水中的有害物质的含量已很低,市场上所销售的净水器,对自来水中很低的有害物质还能否去除?哪些还能去除、哪些不能去除?即是否应从消费者的角度考虑,在净水器标准中增加卫生等级标识。卫生等级标识可根据卫生功能检验后,净水器出水比自来水水质提高多少情况设定,如净水器出水水质达到国家标准GB17324-2003《瓶(桶)装饮用纯净水卫生标准》要求的,可加贴直饮卫生标识等。

  人为杀菌添加剂应标识

  最后还应强调提出的是,根据部分可查到的水质公报,如2013年10月杭州市供水质量公报中显示的(管网水即到用户家中的)自来水余氯和细菌等实际检测值为:余氯:0.35mg/L;总大肠菌群:未检出;耐热大肠菌群:未检出;菌落总数:3CFU/mL。显然后3项微生物指标检测值,已达到了可直接饮用的市售瓶、桶装水的国家标准GB17324-2003《瓶(桶)装饮用纯净水卫生标准》的要求。既然自来水中的细菌已被杀灭,并且因为余氯的存在,将继续抑制自来水中细菌的产生,因此在以自来水为进水的净水器标准中,是否应限定银离子等人为杀菌添加剂的使用,尽可能消除饮用水中所含的人为增加的银离子等杀菌剂,至少应给出含有这些添加剂的标识,由消费者根据实际情况选择。

  笔者认为,广大消费者的知情、参与和选择,将有助并促进饮用水与净水器市场的良性发展、有序竞争。

  相关知识

  直接涉及饮用水和净水器的相关国家标准:

  1.GB5749-2006《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2.GB/T5750.1~13-2006《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总责—放射性指标》

  3.GB/T19249-2003《反渗透饮水处理设备》

  4.CJ3023-1993《活性炭净水器》

  5.CJ/T168-2002《纯水机》

  6.CJ/T169-2003《微滤水处理设备》

  7.CJ/T170-2002《超滤水处理设备》

  8.QB/T4100-2010《饮水器专用净水器》

  9.QB/T4143-2010《家用和类似用途超滤净水机》

  10.HJ/T270—2006《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反渗透水处理装置》

  11.HJ/T271—2006《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 超滤装置》

  12.卫生部卫法监发(2001)第161号文:《附件4A 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规范 一般水质处理器》;《附件4C 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规范 反渗透处理装置》。

  13.卫生部卫法监发(2001)第254号文:《卫生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检验规定》王建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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