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土地证和房产证的建筑被征收时将如何补偿

  办法显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是否可获补偿,与国务院《城市规划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两部法律实施的时间点关系密切。同时,与能否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也有很大关联。

  国务院《城市规划条例》于1984年1月5日施行。根据办法,在1984年1月5日前建造的未经登记建筑,当事人如能够提供包含建造时间、建筑面积以及四至范围内容的建房批准文件;或者相关部门出具的地图资料、地籍资料、房产资料等原始资料,就可以按照合法建筑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在1984年1月5日后、1990年4月1日—也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前建造的未经登记建筑,当事人如能够提供下列证明材料之一的, 也可按照合法建筑有关规定给予补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土地权属证明或建设用地批准文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房批准文件或者其他有关主管 部门的建房批准文件。

  而在1990年4月1日后建造而未登记的建筑,只要已经取得合法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建房批准文件,同样可以按照合法建筑有关规定得到补偿。

  除了前述情况外,房屋征收部门认为特殊情况确有正当理由需要补偿的未经登记建筑,应提交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房屋征收工作联席会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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