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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交付定金房产未能过户

       

   

  法院判令卖家双倍返还定金近17万元

  购房交付定金,但因房产被抵押及查封未能过户,近日,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依法对该宗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作出判决,判令卖家双倍返还定金169200元给购房者。

  据悉,2011年11月,购房者黄某平与卖主华某金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华某金将名下位于东凤镇的商品房转让给他,商品房的交易价格为423000元。

  经双方约定,黄某平先支付定金150000元,华某金在收到定金后将商品房交付原告使用,双方在九十个工作日内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过户手续。

  房产已被业主抵押

  合同签订后,黄某平已依约支付定金及部分购房款共计250000元,但华某金却未按照约定协助原告办理过户手续。

  法院调查发现,该房产其实早在2009年12月已办理抵押登记手续,至今尚未注销,而且目前被法院依法查封,不能办理过户手续。

  法院称,黄某平和华某金约定及实际交付购房定金为150000元,但合同约定购房总价款423000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定金款最高额应为84600元,超出部分不应计入定金范畴。因此,华某金应向黄某平双倍返还定金169200元(84600元×2)。

  最终,法院判决华某金双倍返还定金169200元给黄某平,但驳回了其要求过户的诉讼请求,黄某平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近日,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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