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贷款将房免费“卖”给朋友 七年后竟弄假成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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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请朋友帮忙贷款,将自己的房子免费“卖”给朋友,约定贷款还清后再将房子免费收回。岂料七年之后,贷款是还清了,房子却收不回了。近日,江阴法院审理了这一起假卖房屋的案件。

  陈某曾向张某借款5万元,后因做生意缺少资金且不符合银行放贷条件,陈某于2006年3月跟张某签订了一份房地产“买卖”契约,约定将陈某坐落于江阴某小区的房屋“卖”给张某,房屋成交价格为21万元,并于同年4月办理了过户。事实上,张某未付任何房款,该房屋抵押给银行后,陈某获得15万元贷款。双方形成“承诺书”,约定陈某一年内归还5万元给张某,张某以自己的名义向银行申请的15万元贷款由陈某使用并负责每月按揭;如有一期逾期不还,该房屋由张某作价处理。贷款还清后由张某配合过户。2013年3月,陈某还清了银行所有的贷款,便以双方当时承诺要求张某归还房屋。但张某拒绝归还房屋,认为房屋归其所有,陈某只可向其主张20万元的房产作价款。

  江阴法院审理认为,陈某与张某之间不存在真实的房屋买卖意思,据此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契约系名为买实为取得银行贷款的合同,故依法认定该合同无效。基于无效合同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的同时,原来基于合同所发生的物权变动当然丧失基础,发生物权变动的回转,故判决张某应与陈某共同办理该房屋的所有权人变更手续。张某不服一审判决诉至无锡中院,该案经过无锡中院二审调解,双方最终达成协议,张某与陈某共同办理该房屋的所有权人变更手续,所有权人由张某变更为陈某。并由陈某支付张某借款5万元和房屋补偿款7万元。

  法官提醒:一般情况下,登记过户便使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所以非真实的意思表示下不要轻易与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更不可利用私下协议钻法律的空子套取银行贷款,否则对于本案陈某而言,既增加了房屋在他人名下可能产生的风险,也在要回房子过程中多支出了成本,反而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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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置业讲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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