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缴土地出让金 莫让利益遮蔽法理
据本埠媒体报道,针对社会对补缴地下车位地价的追问,据有关部门知情人士透露说,这是误读。该人士称,不是所有地下车位都要补交出让金,至于产权不发生改变的,则不存在“追缴”问题;地下空间土地出让金征收标准提高,是因为身价水涨船高。
对于征求意见稿中“或由产权人自行申请补缴土地出让金”,该人士解释称,这只是“兜底”表述,因为如有小业主提出补缴,政府不可能说“没有规定不用缴”。原来官方的良苦用心竟然包括了保护业主主动申请补交地价的权利(我们当然不否定有如此积极“送钱”的业主)!知情人士这份幽默咱心领了,但还得指出上述说法的逻辑仍欠妥。
首先,产权不改变不追缴土地出让金的说法很偏颇。应否追缴应以是否欠缴为前提,而不是以产权改变为依据。众所周知,土地出让金是政府代表国家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获得的对价,土地出让的事实及出让合同的约定是收取地价的依据。已经获得登记的车位所有权包括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其享有完整的所有、占有、使用、处分等权利。根据法律规定,未缴清土地出让金的,无法办理土地使用权证、规划建设及登记,所以立法没有规定追缴地下空间土地出让金的行政强制措施。可见,不补缴地价就不过户涉嫌违法行政。而且,若应补地价,却只在产权流通时收取不仅会造成出让金的大量流失,还会产生新的不公平,难以自圆其说。
其次,征收标准水涨船高有违土地出让金的性质。大家知道,土地出让金是经由招拍挂方式成交确定后由出让合同固定的,其只与成交价有关,这与土地增值税有根本区别。既然地价由市场所形成,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调整。当然,这并不妨碍新出让地下空间地价可以随行就市水涨船高。必须注意到,已建成的地下车位的土地出让于多年之前,当初出台“暂缓征收地下出让金”的政策也有鼓励建设地下空间的考虑。因此,退一步说,即使需要补交的,也应按当时价格评估,并区分其是否商业经营及小区配套用途合理确定。
第三,将“由产权人自行申请补缴土地出让金”解释成产权人的“权利”,既有曲解意见稿之嫌,也无法理依据。一方面,此条中实已蕴涵了业主的补缴义务,但业主是依据买卖合同取得土地使用权,已经支付了相应对价,且其与政府之间不存在出让合同关系,因而不存在支付土地出让金的义务。另一方面,从意见稿第五十条字面理解,列明由产权人自行申请补缴显然是设定公民主动申报义务,如前所述既然业主没有补缴义务,也就没有申请补缴的附随义务。
据估算,若此政策全面实施,广州政府或可向地下车位追收超300亿元土地出让金。与巨大的利益得失相比,这一政策的合法性、合理性更值得探讨。在此,希望政府方面从依法行政、民主决策高度,进一步向人大和社会阐明其出台的前因后果及法理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