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经最高楼引发刑事案 世贸中心老板被控骗取贷款

  “我无罪!”惠州市曾经的最高楼———世贸中心老板邓星明被指控骗取贷款罪。昨日,案子在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邓星明称是冤案,法官没有当庭宣判。此前,他儿子因相同罪名获刑一年。

惠州世贸中心,共42层,高202米,曾是惠州第一高度地标性建筑物。
惠州世贸中心,共42层,高202米,曾是惠州第一高度地标性建筑物。

  曾经的第一高楼引发刑事案

  “只是一单借款,为什么来追究一个企业家的刑事责任?”因被控骗取贷款罪,去年,博罗县法院判处邓星明有期徒刑3年。邓星明不服,上诉到惠州市中级法院。昨日,他在法庭上坚称无罪。

  今年61岁的邓星明是博罗石坝人,原本是惠州市教育局干部,1991年停薪留职下海经商,创办亿丰集团。邓星明说,本来已经退休了,想省心,却不得。虽然是一间民营企业,邓星明名片上,突出强调的身份则是:中国共产党惠州世贸中心委员会书记。

  经过商海几番沉浮,2005年,亿丰集团引来发展机遇:建设惠州市世贸中心。由此,这间公司与博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发生业务往来,进而衍生出一桩刑事案件。

  借2000万被收700万担保费

  根据庭审及一审判决书,案件的由来并不复杂。

  2006年,惠州世贸中心建成,共42层,高202米,是当时惠州第一高度地标性建筑物。1-6层为商业用途。但主体建筑完工后,亿丰集团资金紧张,无法进行内部装修。

  邓星明说,当时另一间企业,惠州圣德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欠其公司1100万元。圣德公司为了还款,向博罗县农村信用社申请贷款。此时,圣德公司有5名股东,法人代表王某,邓星明的儿子是其中一名股东,占20%股份。

  根据庭审,圣德公司借款的理由是,建设惠州市家具展览中心,并提供了土地使用的相关手续。借款是信用借款,博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答应贷款2000万元,期限3年,2009年到期。但指定了一间名为银铭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为借款担保。

  邓星明的律师在法庭上说,国家规定,担保费率为5%。但是该笔借款,被银铭公司扣收了700万元的担保费。“担保费率达35%,实际借款只有1300万”。而这一高额的担保费,则有书面材料证实。邓星明说,银铭公司的股东与当时的博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相关领导有亲属关系。“不按要求找银铭担保,无法借到钱!”

  2006年4月13日,博罗农信社的2000万借款打到圣德公司账户,圣德公司然后偿还1100万元给亿丰公司。2个月后,博罗农信社要求为这笔借款再提供抵押物。由此,邓星明把世贸中心第5、6层抵押给博罗农信社。这两层,有数千平方米,当时评估价值3000多万元,现在已升值为七八千万。在办理抵押手续时,由于圣德公司的法人代表王某出差,委托邓星明的儿子邓某代为签名同意亿丰公司提供抵押。

  被登报追款 上门理论生冲突

  为什么一宗抵押借款案会演变为刑事案件?

  “因为这个(借款)事,我儿子被判刑,坐了一年牢。”2011年,邓星明的儿子被博罗警方抓捕,后被博罗法院判处骗取贷款罪成立,获刑一年。法庭上,邓星明说,2009年借款到期后,圣德公司偿还了部分款项,再无力偿还。于是,他书面要求博罗农信社变卖抵押物,偿还借款。但是博罗农信社没有处理。然后2010年,邓星明在报纸上看到,博罗农信社刊登的催款通知登出了他的名字。

  “我很生气,这是败坏我的声誉,我有抵押物,变卖可以偿还,为什么说我不还?”邓星明去博罗信用社,找到当时的领导理论!邓星明说,当时还骂过,对方明确说,要搞我。“唯一可解释,这可能就是案件发生的缘由。”

  2011年7月份,邓星明因涉嫌骗取贷款罪被博罗县公安局抓获,因为体检确诊患有高血压、糖尿病、心血管疾病,被博罗县看守所拒收。从而取保候审。

  信用社建议法院判刑3年

  昨日,惠州市检察院指控称,邓星明骗取贷款罪成立,相关证据在博罗法院一审时,已经质证属实,而且邓星明的儿子邓某,也明确指认邓星明。公诉机关称,圣德公司用虚假项目,提供虚假土地使用手续,骗取贷款,造成博罗农信社本息2673.3万元没有按时偿还。

  对此,邓星明说,自己被抓获后,办案机关为了逼迫认罪,把儿子邓某也抓了起来。而当时儿子刚大学毕业,为了保儿子,才违心承认。同时,邓星明称,一审时,为了换取他的配合,法院说会轻判,而检察院则量刑建议从轻判3年以下。但是,邓星明的辩解被法官阻止。

  邓星明的辩护律师则指出,一审时,检察院建议量刑3年以下,而博罗农信社也给法院出具量刑建议,要求判处3年。而一审判决书把博罗农信社建议判3年的话写入判决书。

  昨日上午庭审结束,法官没有当庭宣判。“判得太重了!”昨日,庭审结束后,邓星明告诉记者,如果不是一审判刑3年,他也不会上诉。“如果判3年以下,坐过一年半载牢,我也就认了!”邓星明说,自己年纪大了,本不想再折腾。

  检察院回应

  关于适用法律错误问题。检察院认为,借款虽然在2006年4月13日到账。但是,后续手续还没有完成,博罗农信社要求邓星明提供抵押物,则是补充手续,抵押手续完成后,贷款才算完成。

  对此,律师反驳,圣德公司的借款是信用借款,由银铭信用担保公司担保,收取担保费后,即放款。这时整个借款手续已经完成。后来要求邓星明提供抵押,是因为银监会检查认为该笔贷款不合规,博罗农信社才又要求抵押。

  博罗农信社回应

  根据今年初当地媒体的报道,惠州市纪委在通报2012年纪委工作时,曾提到“重点查办了博罗县农村信用社原理事长王启昌等人腐败窝案。”

  昨日,针对该案,博罗信用社办公室一负责人回应称,(王启昌)出事是因个人问题,对涉及的案件,他表示不清楚。而针对银铭信用担保公司与博罗农信社的关系,该负责人表示,现在完全没有业务上的往来,其他不清楚。

  被告辩护律师说法

  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二审中,邓星明的辩护律师提出了三大反驳理由。

  一是一审判决量刑太重。借款人是惠州圣德企业管理咨询策划有限公司。邓星明既不是该单位法人也不是公司的股东。圣德公司主管人员邓某才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而邓星明却被判3年。其次,邓星明患有心脏病、糖尿病等不适宜收监的疾病,并在侦察机关侦查期间犯病被取保候审,一审判决后看守所因为被告患有重大疾病而拒绝收监。

  二是一审判决证据不足。律师称,根据《刑法》可知,构成骗取贷款罪应同时具备两个要件,其一是行为人必须采取了欺骗手段取得贷款;其二是骗取贷款行为必须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了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本案中,博罗农信社本息共计2673.3万元贷款未归还,没有提供证明已经造成了重大损失的证据,且按公安部经侦局《关于骗取贷款罪和违法发放贷款罪立案追诉标准问题的批复》规定,上诉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归还贷款,或者在提起公诉时仍未归还贷款,并不等于就已经给该信用社造成了重大损失。

  此外,邓星明公司提供的抵押物价值远远大于借款,在抵押物没有变现的情况下不能认定造成重大损失。

  三是,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律师表示,借款发生时,骗取借款罪还没有实施。整个借款行为发生在2006年4月13日之前。

  而骗取贷款罪是新设罪名。于2006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1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刑法》总则第六条罪刑法定原则要求禁止溯及既往,刑法不具有溯及力。所以,对被告判处骗取贷款罪是适用法律错误。

  本版采写:南都记者 张广军

关键词:市场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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