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保证监管的商品房预售资金专款专用,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批准预售的商品房项目,其预售资金的收存、使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是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部门,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以下简称监管机构)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委托,具体承担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
第四条 设立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账户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专户银行)、贷款银行(含公积金贷款承办银行,下同)、人民银行铜陵市中心支行、铜陵银监分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项目监理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密切配合预售资金监管部门,各司其职,共同做好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
第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前,须在商业银行开设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账户,与监管机构、专户银行共同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未签订预售资金监管协议的,不予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预售资金监管协议签订以幢为最小单元,每份预售资金监管协议只确定一个专用账户,选择一家专户银行。
严禁专户银行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开设网银业务。
第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时,必须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注明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账户信息,明确所有定金、首付款、预付款等购房款应直接存入该专用账户。
第七条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行专款专户、专款专存、专款专用、适度监管的原则。
第八条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额度,毛坯房根据批准预售商品房建筑面积,按下列标准予以核定:
(二)规划设计总层数十六层以下的,2200元/平方米;
(三)规划设计总层数二十五层以下的,2500元/平方米;
(四)规划设计总层数二十六层以上的,2800元/平方米。
精装修的商品房另按1000元/平方米核定累加。
上述标准根据建筑市场变化,可按年度调整。
第九条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期限,自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始,至该商品房项目取得《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止。
第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时,应如实提交购房人专用账户交款凭证或进账单。购房人申请购房贷款的,发放贷款的银行自领取抵押权预告登记证明10个工作日内,足额、逐笔将贷款直接划转至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账户。
第十一条 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仅用于购买监管项目建筑材料、设备、支付监管项目建设的施工进度款及相关税款。工程质量单体验收合格后,监管账户仍有监管资金的,可以支付监管项目的公建配套、基础设施费用。
第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使用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时,应填写《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拨付申请表》,同时出具施工、监理等单位意见。
房地产开发企业,使用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用于交纳税款的,专户银行凭税务主管机关审核的纳税申报表直接拨付。
第十三条 监管机构对申请使用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2个工作日内出具同意拨付证明,专户银行核实无误后,及时直接拨付资金至收款单位;不符合条件的,告知房地产开发企业并出具商品房监管预售资金不予拨付通知书。
申请使用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各节点及拨付额度:
(一)达到预售许可最低形象进度申请用款的,按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额度的30%拨付;
(二)形象进度达到规划设计总层数的1/2申请用款的,累计拨付资金按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额度的50%拨付;
(三)单体房屋结构封顶申请用款的,累计拨付资金按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额度的70%拨付;
(四)单体房屋质量验收合格申请用款的,累计拨付资金按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额度的85%拨付;
(五)房屋取得《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后,全额拨付剩余的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
上述监管标准,根据房地产市场形势,可适度调整。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监管机构不予办理监管资金拨付手续:
(一)监管项目未达到本办法规定的各拨付节点的;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超出用款额度部分;
(三)提交资料不实不全的;
(四)其他不符合拨付条件的情形。
第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解除购房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凭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协议等材料向监管机构申请退回相应购房款,监管机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同意拨付证明。
第十六条 专户银行应当每月5日前(节假日顺延)将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收支情况以书面形式提供给监管机构。
第十七条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项目取得《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后,解除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
第十八条 监管机构可以对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收支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房地产开发企业、专户银行及相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拨付预售资金,并可按《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规定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暂停该项目的预售许可:
(一)未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的;
(二)未按规定将购房款存入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账户的;
(三)隐瞒真实情况,提交虚假材料申请拨付预售资金的;
(四)未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资金监管内容的;
(五)以收取其他款项为名变相逃避监管的。
第二十条 商业银行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其监管部门责令改正、追回款项,情节严重或造成损失的,取消其开设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账户资格,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一)专户银行为预售资金专用账户开设网银业务;
(二)专户银行擅自支付监管预售资金;
(三)贷款银行未及时将购房人贷款划至专户银行;
(四)专户银行不向监管机构报送预售资金收支情况;
(五)其它违规行为。
第二十一条 监管机构、专户银行、项目监理单位工作人员在监管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预售项目,仍按《铜陵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试行)》(建政[2012]45号)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人民银行铜陵市中心支行、铜陵银监分局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解释,并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铜陵县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