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为电梯安全立法 使用单位首先承担责任

提要:日前,广东省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对《深圳经济特区特种设备安全检查条例(草案)》进行了二审,其中关于电梯安全的部分新增内容引起了关注。“由于电梯的所有权、使用权、物业管理权涉及多个主体,常导致在事故发生后,出现相互推卸责任的情况。

  日前,广东省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对《深圳经济特区特种设备安全检查条例(草案)》进行了二审,其中关于电梯安全的部分新增内容引起了关注。

  “由于电梯的所有权、使用权、物业管理权涉及多个主体,常导致在事故发生后,出现相互推卸责任的情况。”深圳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周荣生表示,为避免此类情况的发生,《条例草案》提出了使用单位“首负责任”的规定,即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害后,使用单位应当首先承担救治和善后责任,并垫付相关费用。待在事故责任认定后,使用单位有权对相关责任方进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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