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拟立法保电梯安全 满7岁才可单独乘电梯
徐庆东/制图
来源:晶报
近年来,电梯事故频发,深圳市拟立法力保安全——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昨日下午拉开帷幕,备受关注的《深圳经济特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草案)》提交二审。《草案修改一稿》(以下简称《修改稿》)新增了关于使用单位“首负责任”规定:电梯等特种设备发生事故后,使用单位应当首先承担救治和善后责任,并垫付相关费用。在事故责任认定后,使用单位有权按照事故责任划分对相关责任方进行追偿。
电梯使用单位责任主体
有明确规定
由于电梯所有权、使用权、物业管理权涉及到多个主体,往往事故发生后,各个主体之间责任不清甚至相互推卸责任。对于非单一主体的使用单位,如何明确责任主体?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周荣生表示,我市拟借鉴广州、东莞等地在全国率先试行的使用权者首负责任制度,建议新增关于使用单位“首负责任”的规定,即特种设备在使用和停用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害的,使用单位应当首先承担救治和善后责任,并垫付相关费用。在事故责任认定后,使用单位有权按照事故责任划分对相关责任方进行追偿。
为了明确使用单位多个主体之间的责任关系,避免相互推卸责任,《修改稿》还对电梯使用单位的确定方式做出了明确规定:委托物业服务单位或者其他单位管理的,受委托单位为使用单位;未委托其他单位管理的,如电梯属于单一产权人,该产权人即为电梯使用单位;如电梯属于多个产权人,应当约定其中一个产权人为电梯使用单位,其他产权人承担连带安全管理责任;新安装电梯未移交的,项目建设单位为使用单位。委托物业服务单位或者其他单位管理的,委托人应当保证必要的安全投入,受委托单位应当向委托人明示经费使用情况。
七岁以下儿童乘电梯须有监护人陪同
一些电梯事故是由于或部分因电梯乘客自身原因造成的,且电梯事故中发生危险和受到人身伤害的人员多为儿童、学生或者其他需要有人陪同的人员。记者注意到,《修改稿》新增禁止性要求,明令禁止在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上逆行、滞留、嬉戏打闹。此外,七岁以下儿童、小学生集体活动和其他需要有人陪同的人员,在乘坐电梯时须有监护人陪同。
在《深圳经济特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草案)》一审时,有委员提出,检测以后的反馈机制和监管机制应该到位。《修改稿》为此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工作和反馈时限做出规定,明确检验、检测机构应当自受理检验、检测申请后十个工作日内或者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实施检验、检测工作,并在完成检验、检测工作后十个工作日内出具报告。
值得一提的是,《修改稿》加重了对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对一些轻微违法行为,由责令改正并处罚款调整为逾期不改正的处以罚款;对一些严重违法行为加大处罚力度,如电梯使用单位的违法行为由五千元罚款提高到一万元;对使用单位使用特种设备存在安全隐患或者事故风险的,在给予行政处罚基础上,增加停止使用特种设备的规定,如使用单位使用符合报废条件特种设备的,责令停止使用并处以30万元罚款。
违法行为人实行
累积记分制度
特种设备是否安全运行与作业人员是否按章操作紧密相关。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周荣生表示,为预防和减少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违规操作的行为,《修改稿》借鉴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的记分管理办法,对违法行为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积记分制度,按违法行为的轻重予以记分。对累积记分达到规定值的,暂扣其证件,并对其进行安全法律、法规教育。
此外,《修改稿》建议建立特种设备安全信用制度,记录现场检查情况、检验检测结论、监督抽查结果、安全管理标准化评价情况、事故、违法违规及行政处罚情况等信息,并在部门之间实现信用信息资源的共享,将发生一般以上事故及违法违规行为情节恶劣的单位或个人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实施分类监管、分别处理。
《修改稿》还提出,拟借鉴国内外先进立法经验成立安全技术委员会。委员会可对事故原因进行分析,提出预防措施,也可提出不低于国家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基本要求的补充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