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地户籍超生者及子女不得落户广州

  8月1日,新修订的《广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实施,该《办法》对超生子女入户广州、违法生育者及未婚生育者的处罚作出明确规定。其中,明确规定“外市户口的违法生育者及其超生子女不能获得广州户口”一项备受关注。

  《办法》规定,对双方为本市户口的违法生育者,在为其子女办理入户手续时,按规定对违法生育者进行处理。对一方或双方为外市户口的违法生育者,违法生育者及其子女的户口不予批准迁入本市。对于违法生育者,除了要征收社会抚养费外,还规定对超生职工给予开除及解除聘用合同;对不符合规定生育的,产检、分娩的住院费和医药费由本人自理,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及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所有单位和组织对其超生职工均须依据单位劳动管理制度进行处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转制公司对超生成员参照村民委员会有关规定处理。

  对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的子女,《办法》明确规定:“双方均属初育,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个子女,60日内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照《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两倍的社会抚养费;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二胎以上子女的,按超生处理。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子女,此前一方或者双方曾生育过子女的,按再生育计算子女数,并征收社会抚养费。”

关键词:宏观政策  

网友观点

我要说两句

person
您好,请登录后进行评论。点击 登录 注册新账号

文明上网,登录评论,所有评论仅代表网友意见,新浪地产保持中立。

快捷导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