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要安全法律打首责补丁

提要: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特种设备安全法。要通过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督促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及其负责人树立安全意识,切实承担保障特种设备安全的责任。面对这种安全漏洞,特种设备安全法进一步明确了安全主体责任。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特种设备安全法。进一步突出了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安全主体责任。“本法确立了企业承担安全主体责任、政府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和社会发挥监督作用三位一体的特种设备安全工作新模式。要通过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督促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及其负责人树立安全意识,切实承担保障特种设备安全的责任。”(6月30日中国广播网)

  随着现代生活水平的提高,电梯日益成为社会的重要构成。2012年底,全国电梯数量由2002年的35万台激增至2012年的245万台。目前,我国电梯的生产、安装和保有量均居全球第一。由于当下的电梯安全监管法律还不够健全规范,安全主体不够明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没有明确规定,物业公司、生产商、电梯维修公司,对于维修责任的承担,积极性一直不高,出了问题,相互推诿。当维修成本较高的情况下,就更愿意推卸安全责任,而搞一些所谓的“低成本维修”、“擦边球维修”,约请不具备维修资质的公司维修,埋下了重大的安全隐患,电梯非正常停运、“困人”甚至“吞人”情况时有发生。

  据报道,导致电梯安全隐患的因素中,制造质量占16%,安装占24%,而保养和使用问题高达60%。去年,全国发生电梯事故36起,死亡28人。而这种安全事故一出现,往往就是重大的人员伤亡,给个人生命安全、公共伤害、社会公共秩序,带来巨大创伤。

  面对这种安全漏洞,特种设备安全法进一步明确了安全主体责任。正如国家质检总局法规司副司长许新建所言:“比如小区,就明确了使用者就是物业公司,它是负首责。原来出了一些事故都推来推去,这次法律里面明确了,所有的维修、保养、出现事故的救援首先是要找他”。打上了这个“首责制”补丁,责任主体就不得不将电梯安全的敬畏感、忧患意识,提升到重要位置,就不得不按照规范、认真、安全的标准,来管理和维护电梯等,出了问题,也无法再推诿。电梯安全效应就能得到积极提升。

  对于公共安全而言,法律才是最好的保护绳。特种设备安全法的通过,正有这种“法律补漏”功效,值得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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