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常委会立法保障电梯安全 小区电梯归物业管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6月29日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特种设备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这些设备一般具有在高压、高温、高空、高速条件下运行的特点,易燃、易爆、易发生高空坠落等,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

  特种设备安全法共七章101条,对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安全监督管理,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法律责任等分别作了详细规定。

  特种设备安全法突出了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安全主体责任,明确规定:在生产环节,生产企业对特种设备的质量负责;在经营环节,销售和出租的特种设备必须符合安全要求,出租人负有对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和维护保养的义务;在事故多发的使用环节,使用单位对特种设备使用安全负责,并负有对特种设备的报废义务,发生事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特种设备安全法提出,公众要提高安全意识,增强自我保护能力。依照规定,儿童乘电梯要有成年人陪同看护;饭店、家庭等场所使用的液化石油气钢瓶应来源于经登记的正规渠道。

  小区电梯物业公司负首责

  “立法就是要解决实践中普遍存在的突出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社会法室副主任刘左军向记者介绍了与很多百姓密切相关的,涉及住宅小区电梯使用的第38条。

  法律规定,特种设备属于共有的,共有人可以委托物业服务单位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特种设备,受托人履行本法规定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义务,承担相应责任。共有人未委托的,由共有人或者实际管理人履行管理义务,承担相应责任。

  对于小区,明确了使用者就是物业公司,它是负首要责任。原来出了一些事故都推来推去,这次法律里面明确了,所有的维修、保养、出现事故的救援首先是要找他。如果涉及制造、维护保养问题,由使用者、运营单位再跟其他单位协调。

  “特种设备事故的处置措施和效果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本法明确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同时,法律鼓励建立特种设备安全责任保险制度,这有助于提高善后赔偿能力。”国家质检总局法规司副司长许新建说。

  全国在用电梯已达到近245万台

  近年来,我国电梯数量快速增加,截至2012年底,全国在用电梯已达到近245万台,而且以每年20%左右的速度递增。目前,我国电梯保有量、年产量、年增长量均为世界第一。这组数字说明,我国的电梯安全管理压力巨大。

  另外一组数字更让人担忧,我国85%的在用电梯是2002年以来新增的,目前多数使用时间在10年以内,所以目前全国范围的电梯老化问题并不十分突出。但在北京、上海等电梯使用较早的城市,已经出现部分电梯老化,故障增多的情况。而且随着时间推移,电梯老化问题必将集中显现,电梯故障和事故可能会大幅增加。由此可见,除了加强日常维护和保养,如何让老旧电梯安全退役也是一个必须要考量的问题。

  “特种设备”事故频发

  今年5月15日,深圳罗湖区长虹大厦内,一名来深圳实习的女护士在即将迈出电梯时,身体被电梯门夹住致死。仅在今年5月,3天内全国发生4起电梯夺命事故,引起人们对“电梯安全”的广泛关注。

  此外,2010年6月,深圳市华侨城景区太空迷航游乐设施发生塌落事故,6死10伤。2012年8月,浙江省温州市一厂房锅炉爆炸,13死14伤。发生故障的这些设备有一个共同的名字:“特种设备。”

  特种设备具有高温、高压、高空、高速等特点,一旦发生事故,后果极其危险。因此,如何加强特种设备,尤其是电梯的安全监管尤为重要。

  维护保养不到位

  是电梯事故重要原因

  据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监局电梯处处长张宏伟介绍:国外70%由制造企业来承担维保工作,而我们国家正好相反,比例可能只有30%。现在制造企业有他们的成本,低于成本确实不能保证维保质量,所以有时候达不成一致,最后还是由社会上专业的维保公司来做。

  电梯制造企业提供维保的成本一般较高,于是物业公司转而选择社会上的一些低价维保公司,维保公司为了争夺客源,常常相互压价、恶性竞争,导致维保工作不能有效到位。

  这一问题更为突出地存在于住宅电梯中,由于住宅电梯是“多业主共有财产”,所有权涉及众多业主,使用管理也涉及业主、物业公司、维保单位等多个主体,各主体在电梯使用管理上相互推诿,安全管理责任难以有效落实。

  据新华社、央广新闻

关键词:宏观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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