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遴杰:创新方式来推动低效用地再开发

四月份,国土资源部印发《开展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确定将在十省(区、市)开展试点,希望通过对城镇中布局散乱、利用粗放、用途不合理的存量建设用地进行再开发,来优化我国城镇的土地利用结构,促进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

杨遴杰

杨遴杰

浙江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博士。《中国国土资源报》、《中国建设报》专栏作家。

  四月份,国土资源部印发《开展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确定将在十省(区、市)开展试点,希望通过对城镇中布局散乱、利用粗放、用途不合理的存量建设用地进行再开发,来优化我国城镇的土地利用结构,促进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

  在我国当前用地格局下,盘活城镇低效用地的必要性是毋庸置疑的。一方面,城市快速扩张对耕地的占用规模一直居高不下,在占补平衡实施十多年后,容易补充的后备资源越来越少,补充耕地的质量难以保障,成本也直线上升,浙江当前占补平衡的指标交易价格一亩已经超过二十万。另外,征地补偿标准的快速提高,维权意识的增强,这些都要求尽快转变粗放的外扩型用地方式。另一方面,随着监察力度的加大、技术的改进,地方政府违规用地的风险越来越高,也希望能找到既解决城市发展的空间问题,又不触碰违法用地高压线的良策。

  在压力下,盘活城镇存量用地中的低效部分也就成为必然的考虑。而这部分恰恰有着非常大的挖掘潜力。

  一是总量大,有研究报告认为我国城镇土地有1/4,即约2万平方公里处于低效利用状态。二是用地结构急需调整,以工业用地为主,我国城镇工业用地面积占比偏高,多在25%以上,高的超过35%,国外平均约15%;我国工业项目用地容积率仅为0.3至0.6,发达国家和地区一般在1.0以上。三是地方政府还掌握有大量批而未征、征而未供的土地。以政府抵押土地为例,有专项调查结果显示我国地方土地抵押融资规模约6万亿,综合考虑商住用地价格以及银行的抵押品价值折扣率,可以算出约有1700平方公里土地在政府的储备库中处于被抵押状态并未得到利用。

  国土资源部2009年和2011年都下发过专门的文件解决批而未用土地问题。此次《意见》主要着眼于工业用地的结构调整,以及布局散乱、设施落后,规划确定改造的城镇、厂矿和城中村等类型。

  这些土地之前并没有得到有效盘活,外扩的低成本可以说是原因之一。虽然近年来征地成本急升,但同期城市内部的土地升值速度一点不比前者小。如果还走过去政府强制获得土地、储备后再出让的低成本盘活模式,一定会出现大量的官民冲突,激化社会矛盾,绝非上策。如果考虑时间成本和社会风险,其实一点都不见得是低成本方式。

  《意见》的创新价值就在如何分配再利用的收益上。土地从低效状态改变为高效利用,有非常大的收益增值。以往的方式是原土地使用者拿一个固定补偿,市场增值在政府和获得改造后用途的使用者中进行分配。《意见》在基本原则上强调“市场取向、因势利导”,“利益共享、多方共赢”,在具体做法上提出要“要鼓励和引导原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市场主体开展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搭建起新的再利用框架——原土地使用者在改造过程中不是必须与土地分割开,可以自己来开发。

  这种做法在广东的“三旧改造”和深圳的“城市更新”中都已经进行过尝试,原土地使用者依据规划补交改造前后两种用途的出让金差价后,富裕的可以自行改造;缺乏资金的,可以用土地入股进行合作开发,也可以协议转让。由此,原土地使用者不仅成为参与增值收益的主体之一,而且凭借实际掌握的土地使用权,成为掌握分配主动权的主体,参与的积极性自然很高。

  地方政府由于不需要收回土地,更多精力就只需要放在一个合理的改造规划出台上,这方面台湾的“市地重划”有足够多的经验可以借鉴,《意见》提出的“政府主导、规划先行”,“公众参与、平等协商”原则,恰恰是精髓所在。政府不需要前期筹措收回土地的资金,还可以有补缴的土地出让金、相关税费收益等收入,事务和冲突都减少,未尝不是一件好事。

  好政策要执行下去,关键在于试点地方的政府能否扭转在土地利用上的过分强势作风,切实按照《意见》中的原则要求做好方案并执行,在优化土地利用结构之余,还能做到城市发展方式的大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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