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成立业委会 为何“老大难”?

  哈尔滨道里区前进路某小区居民小宋除了是一家大企业业务主管外,还有一个特殊的身份,就是居民小区业主委员会主任。马上就到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的日子了,小宋犯了愁,因为已经没人愿意担当业主委员。成立之初的业委会成员至今仅剩下三人还在“坚持”,而这三人都心灰意冷不愿意干了。

  内外交困业委会难成立

  小宋所在的小区以前成立了一个业委会,但没多久就解散了。2005年前后居民又着手创建业主大会和业委会。业主们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直接动因是不堪物业太差劲的服务。当时,成堆垃圾不清理,封闭管理变自由进出,电梯出现故障带“病”运行,等等。为了维护业主权益,2005年至2010年,热心居民努力组建业委会,可各方面的困难层出不穷:牵头人遭到恐吓威胁,参与者家的窗子被砸,业委会始终无法真正成立。

  在小宋看来,困难还在于居民。成立业委会必须先成立筹备组和业主大会,而业主大会的成员是小区全体房屋所有者。牵头者首先得过“芳邻”这道关,他们挨家挨户敲门、征求意见。业主们则有的说再考虑考虑,有的敷衍了事,有的说不参加。大多人家都持“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态度。按规定参加的人数达不到规定的比例,就没有申办资格,事情就搁浅了。

  2010年,小宋被大家推选为带头人之一。他组织大家去街道办和小区物业管理部门进行了申请,之后成立了筹备组,并制定出《小区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章程》。为此,小宋和其他筹备组成员都投入了大量时间和精力。之后便到了至关重要的环节——制定业委会成员名单。拜访1600余户业主,小宋他们用了十天,做了大量工作,终于使业主签字人数达到规定比例,进而具备了成立业主大会的先决条件。之后上报到区级物业管理办公室,审批通过,业委会终于建立。

  不论现在还是当时,哈尔滨拥有业委会的小区都寥寥无几,小宋说,想找个“取经”的地方都没有。

  尚无法律法规为业委会“撑腰”

  自2010年该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以来,他们辞掉了先前的物业企业,重新招聘了新企业,小区堆积成山的垃圾运走了,破烂不堪的道路申请了大修基金,花坛等设施得到了维护,电梯故障也很快解决了。业委会的努力让居民们有目共睹,小区仿佛迎来了久违的“春天”。

  可好景不长,小区内不知是谁开始传播“业委会成员免交物业费、有某某特权”的信息,业主开始对成员提出质疑,这极大刺激和打击了成员们的积极性,成员们开始相继退出。小宋说:“业主委员没有任何补偿和奖励,还得受一肚子气,轮到谁都不会愿意再干。几句传言就把人全逼走了。”今年正赶上业主委员会三年一换届,可业委会成员人数难保,谈何换届。小宋说,实在伤不起了,为大家做贡献,却误戴了“享受不当福利”的帽子,很是无趣。

  近一年,该小区物业服务又回归了原点,一冬天的积雪没人清扫,垃圾堆放好几天才收一次,电梯出现故障又得等上好长时间。当业主们共同的利益受到损害时,业委会的作用才显现出来,可此时的业委会早已人去楼空。

  有专业人士分析,业主大会及业委会成立起来程序复杂,决策成本过高。从启动就困难重重,因为法律法规没有关于业主大会这个组织如何成立和运作的规定,相关的条文中也只在有限的权限内通过建立一些规则来规范它的成立,但动辄成百上千户的小区,业主投个票就得好长时间,决议一次成本太高,往往几方劳心劳力,最后仍达不成一致。另外,运作起来师出无名,缺乏监督机制。业主大会法律地位不明确,这个名义上的权利主体既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单独对外进行民事活动,也不能承担责任,结果就是业主委员会这个执行机构常常越俎代庖。如果此时个别人钻空子牟取私利,而小区真发生问题的时候,业委会成员卖房一走了之,给整个小区的运转造成很大困扰。可见,业主大会和业委会的生存和发展面临很多障碍和不合理因素。

  业委会制度十年虚弱病根难治

  业委会是保障业主权益的组织,也是把社会矛盾化解在基层的稳定器,业主、政府和社会都应该对业委会的成立和运作持积极态度。然而,目前这个产物已经发展十余年仍不见起色,显然说明它具有不合理性,需要改进。

  国内相关专家、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张农科发表了个人看法,首先,业主大会法律地位不明确。这个组织融不进任何一个现行的关于组织管理的法律框架,它不是法人、公司、不是社团、合伙,只能说有点像法人。其次,物权法中提到,“业主可以成立业主大会”,暗含业主也可以不成立业主大会之意,这种不置可否的态度,使得业主自身和政府的指导监督部门对业主大会、业委会漠然处之。

  该专家还提出,目前的物业管理无市场。物业管理在我国已有30年发展历史,业内人士常常将“物业管理市场”、“物业服务市场”挂在嘴边,而按照经济学中市场的定义,只有买卖双方都存在的情况下才称得上是市场。但在目前的物业管理实践中,大部分情况下只有卖方而没有买方。按照《物权法》的规定,业主大会应当是物业服务的买方,但目前法律法规没有对其明确,而且即使其成立,法律地位也未被承认,赋予其的经营物业共用部分等共同管理权利根本实现不了。其次物业服务合同要么是由单个业主和物业签订,要么是由业委会直接代替业主大会签订,导致了业主、业委会、业主大会和物业服务企业之间法律关系的混乱。没有买方这一市场主体,物业管理当然也就没有形成买卖关系,市场竞争机制就无法正常发挥作用,物业服务企业即使不提高业务水平也可以维持生存。(记者 刘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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