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电梯困人不及时救援最高罚2万

提要:电梯使用管理者按照以下方式确定:新安装电梯未移交业主的,项目建设单位为电梯使用管理者;自行管理的,属单一所有权人的,所有权人为电梯管理者;共有产权的,所有权人应当通过书面协议确定电梯使用管理者。

  来源:东北新闻网

  今后沈阳的电梯安全管理将有地方管理细则了。

  12月24日,沈阳市政府法制办公开发布了《沈阳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向社会广泛征集意见,这也是沈阳首次为电梯安全设立地方管理规范,管理办法有望在明年年初正式实施。

  昨日,该草案的主要起草人之一,沈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监察处副处长王倩对管理办法给予详细解读。

  电梯未确定“管理者”不许使用

  《草案》第十二条:电梯应确定使用管理者,未确定使用管理者的,不得投入使用。

  解读:为了进一步完善电梯管理制度,达到责任明晰,“电梯管理者”这个概念也是沈阳市电梯管理方面的一个特色办法。所谓“电梯管理者”是指具有电梯管理权利和管理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电梯使用管理者按照以下方式确定:

  (一)新安装电梯未移交业主的,项目建设单位为电梯使用管理者;

  (二)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管理的,受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为电梯使用管理者;

  (三)自行管理的,属单一所有权人的,所有权人为电梯管理者;共有产权的,所有权人应当通过书面协议确定电梯使用管理者;

  (四)无法确定电梯使用管理者的,可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报区、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电梯使用管理者。

  今后电梯的使用不仅是要有质量合格报告,安全运行报告,必须还要确定“电梯管理者”方可投入使用。在使用过程中电梯使用管理者是电梯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履行电梯安全管理职责。

  住宅电梯要配监控系统并联网

  《草案》第十七条:公众聚集场所使用的电梯以及住宅电梯,应当配备具有运行参数采集功能的电梯运行安全监控系统,并与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联网;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同时建立相应的电梯安全运行监控系统。新安装的住宅电梯应当配置安全运行监控系统并联网。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指导和规范本市电梯运行安全监控系统的建立和运行。

  解读:《草案》将住宅小区的电梯管理单独立项,包括管理者应履行的义务和承担的责任必须明晰,今后只要是住宅电梯必须安装“应急自动报警系统”,这一系统将在居民被困在住宅电梯内时,不用被困人自己报警,应急系统将自动将危险情况上报到管理部门,甚至救援部门,节省更多的救援时间。

  日常维护保养单位接到困人故障报告后,要求30分钟内赶到现场实施救援,同时未及时组织救援,导致乘客被滞留在电梯轿厢内1小时以上2小时以下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物业管理不善致发生重大责任事故可吊销资质

  《草案》第三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未落实电梯安全管理责任,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发出安全监察指令书;物业服务企业拒不改正,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告知房产主管部门,由房产主管部门将物业服务企业的行为记入其信用档案;物业服务企业因管理不善致使电梯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除应追其法律责任外,房产主管部门可以降低或建议有关部门降低该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等级或吊销其资质证书。

  解读:办法首次将物业对电梯安全管理责任列入信用档案。今后一旦有居民举报,相关部门查实物业未落实电梯安全管理责任的,物业的信用将直接受到影响。

  老旧电梯维修有望快速启动维修基金

  《办法》第十一条:已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经人数和建筑面积占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经评审认定存在安全隐患的,电梯管理者应当立即组织维修,并可向房产主管部门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解读:电梯维修基金什么时候启动,怎么启动,之前都没有特别明确的办法。这次办法明确建立了快速启动机制,保障了那些存在隐患的电梯及早得到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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