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拟删除30倍上限 不再按原用途补偿
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
昨天,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举行第三十次会议。国务院提请审议的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删除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的内容。同时,草案明确规定,征地必须依照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制定严格的程序。补偿资金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和实施征地。
■关键词:补偿标准
不再按原用途给予补偿
现行规定: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修改内容:
删除了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以及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的内容。
规定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给予公平补偿,保证被征收农民原有生活有改善、长远生计有保障,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解读: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主任宋大涵在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时表示,市场经济国家大多把公平补偿作为土地征收补偿的基本原则。
宋大涵介绍,对于“公平补偿”这一原则,虽然各国表述方式不尽相同,有公平补偿、正当补偿、公正补偿、合理补偿、充分补偿等,但总体要求都是按照土地被征收时的市场价格或者附近同类土地的市场价格补偿。
他表示,我国现阶段农村土地市场尚未形成,公平补偿原则主要体现在土地补偿标准上既要考虑被征收土地原用途年产值的因素,又要综合考虑土地区位、供求关系、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多种因素,特别是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因素。
宋大涵说,在住房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上,遵循市场原则;在补偿效果上,要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有改善、长远生计有保障。这些原则是近年来地方实践的总结,很多地方实际中执行的补偿安置标准已经突破了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关键词:补偿内容
新增社会保障补偿
现行规定: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修改内容:
在原有三项补偿的基础上,把住宅从地上附着物中单独列出,增加了社会保障补偿。规定征地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被征地农民的安置补助与社会保障费用,农村村民住宅补偿,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和青苗补偿。
解读:
对于此次从地上附着物中单列的住宅补偿,宋大涵介绍,初步考虑在住房保障方面,对城市规划区内的被征地农民提供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并发给房屋所有权证书,无法提供国有土地上房屋的按照市场价格给予货币补偿;城市规划区外安排宅基地重建住房并按照新建房屋成本给予补偿。
在新增的社会保障补偿方面,宋大涵介绍,要给就业困难的被征地农民享受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在就业指导、技能培训和就业介绍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他还介绍,在补偿资金中增加社保补贴资金,记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使被征地农民享受更高水平的养老保障。
■关键词:征地程序
补偿未落实不得实施征地
新增内容:
草案明确规定征地必须依照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制定严格的程序。补偿资金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和实施征地。
解读:
宋大涵表示,初步考虑按照修正案规定的原则和制度,细化并严格征地程序,加强对政府征地行为的约束,保证被征地农民在征地批准前和实施过程中的参与权、话语权,坚持“先补偿安置、后实施征地”。
同时,明确被征地农民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建立对市县级政府违法违规征地行政问责制度,切实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具体标准
各省可自定具体补偿标准
新增内容:
草案规定,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依照国务院制定的具体办法,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规定补偿安置的具体标准。
解读:
现行征地补偿制度是由土地管理法确定的,最关键的条款是该法第四十七条。
宋大涵表示,土地管理法修改工作领导小组研究认为,应当分两步走,先集中精力对第四十七条进行修改,待土地管理法修正案通过后,由国务院制定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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