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征房产税的尴尬与无奈
社科院28日发布报告,提出应及时推广沪渝经验,对城镇居民家庭人均用房超过40平方米部分,无论住房为何种产权性质,均应按评估价格征收税率较高的保有环节房产税,且新增商品房和现有存量房均纳入征税范围。对那些已经拥有多套商品房的人家而言,或许随时都将面临房产税的追缴。
但是,开征房产税所面临理论与逻辑的尴尬,以及现实的无奈,并不会因未来某一日事实开征而烟消云散。开征房产税要“合法律”不难,只要有现行的法律规定可依就行。但要实现经全体或大多数人的同意和认可的“合法”,则不敢轻易夸下海口。换句话说,民意基础必须足够广泛,至少是拥有大多数民意,最好是拥有全体民意。
这或许就是当下中国社会要开征房产税所面临的最大尴尬与无奈。开征吧,在现有情势下,无法弥合“合法”与“合法律”的法理裂隙,从而应对来自社会各界的合法性追问;不开征吧,又有腐败分子动辄几十套房子的新闻屡屡见光,贫富不均问题越来越凸显,民间呼声日高的压力与挑战。这确实是一个现实的两难选择!
其实,与其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于事无补,倒不如冷静思考一下,社会创建税制的终极目的到底是什么?毋庸置疑,一切社会制度,包括税制,其创建的终极目的,无不是为了增进全社会和每个国民的福祉总量。因此,在税权民意基础问题尚未得到全面解决的情况下,我们应该以此为标准来决断房产税的开征问题,诸如开征的前提与策略问题,开征的原则与方法问题。
如果房产税开征后,税款的使用问题仍然缺乏公开透明,缺乏监督问责的制度性保障,那么,开征房产税岂不意味着政府是在继续与民争利,没有做到“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原初承诺,是在不断扩大征纳税人之间权利与义务分配的不公正不平等。因此,就广大国民意愿而言,宁愿不开征或缓征。因为常识告诉我们,财富放在私人手里要比放在缺乏实质性监督的政府手里更有效率。
相反,如果房产税开征后,在税款的使用问题上,至少能让公众看到正在走向公开透明,监督问责的制度性保障正在建立之中,也正在逐步接近“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原初承诺,那就应该及时开征,以便尽快解决征纳税人之间,以及纳税人之间权利与义务的不公正问题。
事实上,只有在这个前提之下,以什么原则开征房产税,如何征收房产税,诸如纳税额如何确定,税率定为多少,在哪个环节征税等等,才会真正成为房产税开征亟待研究和思考的问题。因为,如果前提不确定,结果也就不确定,开征与否就无从谈起。
坦率地说,关于房产税开征所引发的持久争论本身就说明——房产税开征的问题之复杂仅仅是技术性的!就其根本而言,房产税开征的一切纠结、尴尬,原就不在房产税本身,而在于我们迟迟尚未自觉呼唤和推进的系统性、根本性的全面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