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合同什么样?买卖双方律师共签 政府监督贷款和收楼

    香港正式楼宇买卖合约,纯英文,左边的条形码是土地注册处的文件编号,输入则可查询到该物业从批地开始的每一次交易。 卢韵如 摄

    “购房合同像是一个做死了的局,开发商几乎没有给购房者留下诉讼的空间。”有深圳律师如此说。因此在梳理了前述十多条“霸王条款”之后,律师们也几乎给不了购房者任何可行性的维权意见。这个问题需从法律、程序、制度的层面来解决。且看香港有何经验。综合对香港立法会以及多名律师、房地产从业人士的采访,南都记者听到最多的两个字是“对等”,不仅仅是信息对等,还有程序的对等,甚至督促买卖双方在专业能力上对等,都给了香港楼市一个更为成熟的法律环境。除此之外,尽管专业人士认为不可能有完美无瑕的法律和监管,但是对于政府在其中所表现出的独立立场、有边界的监管,皆表现出高度认可。

    新旧资讯强制发布,信息对等

    遇到购房纠纷最痛苦的不是注定要败诉,而是这一诉求在合同里根本没有提及。

    香港开发商信和置业营业部总经理田兆源告诉记者,港府在促进信息对等方面,尤其是期房销售,也出了相应的规范,“比如,在项目开售前7天,必须公开派发收楼说明书,其中必须详细列明房屋面积、用料配套等,必须在搭建的样板房中,至少有一个清水房示范间,让准买家对于未来交付使用的物业有最直观的认识”。田兆源介绍,关于项目的成交资料,政府也规定开发商必须在一定期限内公布,并同时披露其中涉及到开发商的董事局成员及其直系亲属的交易。

    力求信息对等,其实也表现在对于各种信息的开放查询方面,一不愿透露姓名的香港立法会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在香港的土地注册处,里面有每一个物业的每一个记录,从这块地批出开始,到每一次交易的文件,都对市民开放查询,“你只要有个香港朋友,他有一个香港物业,把地址输入进去,就可以找到这个物业的所有资料”。他最后还特别补充道,手续费并不贵,一般10-20块钱一份。

    由于每个开发商所提供的格式合同各不相同,所以关于合同“页数”,记者在本次采访中并未得到一个统一的数字,似乎就各位嘉宾所遇到的情况不同,合同页数从数页到数百页不等。可以确认的是,在开发商申请预售的时候,必须同步递交未来的买卖合同,其中政府强制的信息,如房屋质量、基本情况、规划情况等,都必须出现,上述两项审批通过后,合同一般不允许进行修改,田兆源强调:“不能对预售楼花同意书获批的条款做出修改。”

    收楼前只需付30%以内房款

    “在内地买房,可能房子还没有收,已经把全部房款付给开发商,但是在香港,收楼之前支付比例一般不会超过30%.”高力国际(香港)住宅买卖部行政董事潘伟基觉得,这是他在参与两边房产交易过程中,感受最深的不同。他介绍,香港在收房之前,两次定金一般只占到总房款的10%-30%,其余部分在收房之后1-2个月缴付即可,而内地购房者,除了首付款30%以外,其余七成房款其实也以购房者担保、银行放款的方式支付给开发商,换言之,房还没有验收,开发商已经拿到100%的放款,这与中国传统生意中的“银货两讫”似乎有所出入。

    入伙前1个月就可以验收期房

    在购房过程中,两地的程序不同还体现在验收环节上。香港的期房验收,会在约定入伙之前大约1个月的时候通知业主,业主发现问题,开发商会在这1个月内进行维修,以确保在约定的入伙时间来到时,业主可以收到一个没有问题的物业。而内地到了约定入伙时间,以业主“收钥匙”为标志性动作,便宣告入伙,业主也同步开始承担缴交物业费的义务,至于何时维修完毕,则进入新一轮遥遥无期的协商中。于是,我们便经常在深圳的业主论坛中看到,交了10个月的物业费,却住不进去新房。

    签合同都是律师对律师,买家不用出场

    购房者在遇到问题的时候,也希望诉诸法律,可是在与代理律师沟通之后才发现购房合同早已经签得滴水不漏,你说它是霸王条款也好,说它是不平等条约也好,关键是,这些条款已经为合理维权制造了超高的难度。

    香港购房除了第一次签订临时购房合约由购房者亲自出手之外,后续的正式买卖合同和最终产权转移的买卖契约,均由双方代理律师出场。购房者可以选择独自委托律师,也可以选择和开发商共用同一个律师。共用一个律师,会否对购房者不利?“如果出现这种情况,购房者可以将律师告上法庭,并且要求有过错的律师进行赔偿,如果律师本身赔偿能力不足,还有保险公司代为赔偿。”黄潘陈罗律师行创始合伙人黄志明向南都记者解释,香港律师都有最基本的保险,并且很多人还会额外购买,无论是否代理房产交易都会如此。

    即便如此,律师们依然建议最好能够给购房者更大的思考空间。

    政府为重要环节提供保障

    在香港的房地产行业,政府既积极参与,但又给到市场和法律独立对话的空间,在政府职能的界定方面,几乎得到采访中各位嘉宾的一致好评。

    “在期房销售过程中,即便购房者在建成之前申请到贷款,但是这个钱不允许完全给到开发商,必须给到独立的律师事务所监管,未来随着建筑进度,由开发商的建筑师提供资金证明给到律师事务所,再一步步支付相应的款项,比如建到50%,那就只付50%的钱,建到70%,那就再多支付20%的钱,以确保专款专用。”黄志明介绍,同时,对于承诺贷款的银行,政府也会监督其出具保证书,不允许临时撤出,以确保建设完成。(来源:南方都市报 南都网)

    在收楼的过程中,香港政府表现出独立的监督。潘伟基介绍,在建筑完成时,由地政署组织规划验收,合格后发出满意纸(certificateof com pliance),并由屋宇署验收建筑结构安全,合格后发出入伙纸(O ccupationPerm it)。此后,开发商才能召集收楼。

    大成律师事务所香港分所高级合伙人暨执行主任施若龙介绍,在他的从业经历中,也曾遇到开发商分批售楼,比如共有100个单元,先卖出10个单元,其余90个慢慢卖,那么没有卖出去的物业则不需要支付管理费,对于已经入伙的10个单元则相当不公平。后来政府关于公共管理便出台规范,不管卖出卖不出,发展商都要支付管理费。

    香港购房流程及合同

    香港卖楼花,即我们习惯意义上的期房预售,首先要经过政府批准,开发商未来提供给购房者的合同,也需要在这个阶段递交给政府审批。在未来的期房销售过程中,买卖双方一般至少要签订三个合同。

    1临时买卖合同。购房者通过广告、楼书、售楼处展示等了解到物业,前往售楼处签订“订购合约”,即临时买卖合同,支付5%左右的定金,行业内俗称小定。同时约定签订正式合同的时间。在拿到的一张临时合同中,记者看到约定内容比较少,除了中意物业、买房信息之外,最多的内容在于对未来首期定金、再期定金、楼价余额的数额和支付时间进行约定。

    2正式买卖合同。一般是在签订临时合同之后一个星期以内,购房者前往发展商指定的律师事务所签订正式买卖合同,从这个阶段开始,购房者的一切动作必须有律师陪同,可以选择委任自己的律师,也可以聘请开发商的代理律师。正式买卖合同一般会将售楼时间、付款方式等进行更为详细的约定,平面图等内容则同样作为附件出现。该合同签订后的90天内,购房者再付房款5%-10%作为再定,即俗称的大定,此时合计支付的定金总额一般不会超过总房款的30%.

    3买卖契约。内地的法律重视实体,以登记过户之后房产证的办理作为产权转移的象征,但是香港的法律注重程序,没有房产证,通过买卖契约来实现产权从开发商转移到购房者手中。买家则根据收楼清单,逐一点算,一般物业有3-6个月的保养期,期间出现的质量问题都可以通知发展商前来维修。

    一般在这个阶段,购房者才需要支付尾款,一般为房款总数的70%-80%.因此,一套房子的每一次转让都会有一整套的文件,从最初的批地、规划到这次转让,这些文件全部都会存档,等到这套房子下一次转让的时候,购房者的代理律师也需要从第一套文件查询开始,确认产权是否有瑕疵。

    本版受访对象

    潘伟基高力国际(香港)住宅买卖部行政董事

    田兆源信和置业营业部总经理

    施若龙大成律师事务所香港分所高级合伙人暨执行主任

    黄志明黄潘陈罗律师行创始合伙人

    香港立法会工作人员

    世联行市场部

    对话

    买卖双方律师出面议价

    南都:香港商品房买卖过程中,买卖双方是否具备同等的议价权?有哪些措施保障买卖双方的权益?

    施若龙:原则上双方是对等的。但是,买方是单独自然人,卖方是企业,或者买方的心态比较着急,又或者获得的信息不够全面,都会影响到他的议价能力。若论及保障措施,香港的法律来看,有两个方面,是从程序上进行保障。一个是香港的房产,必须通过书面交易,双方签订的合同受到合同法的保护。其二便是从专业能力上促进对等,从正式合同开始,便需要通过律师行进行文件和款项的交割,涉及到买卖过程中风险,必须由律师出面,以保障买卖双方在专业能力上更为对等。

    正立法把售楼广告默认为合同

    南都:开发商前期的广告、楼书等宣传资料会否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黄志明:现在还不是,但是政府正在立法,会把广告、售楼说明书等推广资料默认为合同的组成部分。这轮立法中还有提及,有些开发商为了制造热销的场面,明明有100个单位,但是只先发售5个单位,并且不断调节价钱,未来都会有明确规定。除此之外,未来还会规定比如示范单位,故意用一些比较小的家具,好显得空间宽敞,也都有可能不被允许。(来源:南方都市报 南都网)

    施若龙:补充一点,香港人喜欢一窝蜂排队去看新房,发展商“制造抢购”场面,令购房者担心晚几天就会涨价,固然不是很规范,但这并不是单纯的法律问题,老百姓自己也要更加理性冷静地购房。

    退房多因土地问题,而非房屋本身

    南都:一般因为购房出现的诉讼会集中在哪些方面?出现的原因是什么?(来源:南方都市报 南都网)

    黄志明:我经历过楼市的3次波动,一手楼诉讼并不太多,因为一手楼的所有合同都比较规范,大部分买卖合同都是政府审核批准的,产生的纠纷并不大。我遇到的一手房诉讼多在房价大跌时,小买家负担不起,一般会希望我找到瑕疵退房,而瑕疵一般会出现在土地历史上,而不是房屋本身上。

    施若龙:购房诉讼一般是合同纠纷,香港没有限购,炒楼花的人一旦遇到价格波动,就有可能变成违约,出现纠纷。

    内地售房,对等原则不到位

    南都:深圳近期关于购房合同中的霸王条款部分成为市民关注焦 点,从专业人士角度来看,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又该如何改善?

    施若龙:我也关注到深圳媒体报道的四个不同平条款,这些确是内地比较显著的情况。个人觉得内地的“对等原则”不到位,特别是整个购房过程都不聘请律师,完全由开发商本身的素质来决定风险。香港一方面因为地方小,对开发商知根知底,另外,整体来看开发商都还算规范,加上政府也有很多规范出台,所以相对更加安全。而且,香港无论是房地产市场,还是法律环境,应该说都更为成熟,这种情况出现的可能性也因此更小。

    黄志明:香港的房地产法律是比较公平的,在全世界范围来看,也是比较先进的。政府有监管,但是有没有过度地参与其中,令市场在发展过程中,也不断积累经验,完善交易。比如,香港政府对霸王条款监管也很严,一手房买卖合同由政府审批,其中有些条款规定是不能改变的,比如公共空间部分,批准建设时是什么,未来交房时就必须是什么。所以香港不太容易出现霸王条款,至少不会出现得这么明目张胆。

    临时买卖合同也该有买方律师介入

    南都:香港的购房者可如何保障自己的权益?

    施若龙:尽管买卖双方基本对等,但总体来说由于购房者所看到的房产毕竟不是自己未来要买的那个,还是有些风险,所以需要有更充分的时间去考察。我小的时候,父辈常说,买楼要在不同的情况下感受,晴天、下雨、白天晚上都要去考察才行。

    黄志明:我觉得香港购房合同中,最大的漏洞便在于临时买卖合同买方没有律师介入,但是这份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建议不要随便签署临时合同,最好先给律师看一下,找律师不方便,自己更要仔细看,小字也要仔细看。还有一个就是建议加入“冷静期”,就像在香港买保险一样,签完合同之后,如果七天之内后悔,也可以不买,并且不用承担什么责任。不过估计这一点很难实现,至少香港在这一轮房地产立法中,没有提及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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