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连市政府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
提要:近日,辽宁省大连市政府讨论通过了《大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实施意见(暂行)》,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被征收群众的合法权益,为推进城镇化建设提供了政策保障。《意见》对征收主体、征收部门的确定、征收程序和征收补偿等核心内容作了明确规定。
近日,辽宁省大连市政府讨论通过了《大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实施意见(暂行)》,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被征收群众的合法权益,为推进城镇化建设提供了政策保障。
《意见》对征收主体、征收部门的确定、征收程序和征收补偿等核心内容作了明确规定。在征收主体上,明确市政府和区政府为征收主体。其中,市政府负责重大或跨区项目的房屋征收工作,发挥好协调统筹作用;区政府负责本行政区房屋征收工作,最大限度地发挥下属基层组织的潜能,更加有利于从源头化解矛盾。市国土房屋局为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编制征收计划,统筹指导全市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在征收程序上,明确了保障性安居工程等公共利益项目的征收启动程序、具备要件和征收前期的具体工作,保障被征收人享有知情权、选择权和参与权。征收补偿方面,针对全市近年拆迁工作中存在歧义的地方和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未涉及的公有住宅房屋的补偿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使征收工作有法可依。征收工作对从事生产经营的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造成损失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参考其经营规模、经营情况与经营者协商解决;协商未达成一致的,可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或根据经营者近三年缴纳税费额度情况,核定补偿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