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兴规定“退房”再售不得超原价
本报讯宜兴房屋产权监理中心日前根据原《宜兴市预售商品房退房和重新销售操作办法》和现在房地产市场实际情况,对原操作办法作了多处修改,以期从制度上规范“退房”行为。
记者注意到,原办法第三条“所退房源由宜兴市房屋产权监理中心统一上网公示,并按原合同价格公开销售。开发公司不得将所退房源以任何形式进行销售”改为“所退房源由宜兴市房屋产权监理中心统一上网公示,并按不超过原合同价格公开销售。开发公司不得将所退房源以任何形式进行销售”。
据悉,宜兴房屋产权监理中心将从4月1日起按照修改后的《宜兴市预售商品房退房和重新销售操作办法》办理相关事项,当地房产开发商方面也已接到相关通知。(何小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