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电梯安全条例实施

近日,《南京市电梯安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条例》还规定,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从事电梯的生产、销售,不得以其名义推荐、监制、监销电梯或者推荐日常维护保养单位。

  本报讯 记者高峰 通讯员吴慢慢报道 近日,《南京市电梯安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条例》明确界定电梯安全的责任主体和电梯制造单位的责任,规定电梯如发生周期性重复停梯时,电梯制造单位负有作出相应技术说明并协助排除故障的义务。《条例》还规定,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从事电梯的生产、销售,不得以其名义推荐、监制、监销电梯或者推荐日常维护保养单位。

  《条例》特别规定,对于使用期限超过10年、故障频率高、需要改变主要参数以及使用单位认为需要更新改造的电梯,可以向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安全技术评价。同时,质监部门将对使用期限长、故障频率高的电梯进行抽查,并向使用单位提示安全风险。对使用年限超过15年的电梯实施重点安全监察。

  高峰 吴慢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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