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税招来臭蛋相投 烟台加班费不额外缴税

  胶东在线网2月22日讯(记者 侯嘉伟)国税总局纳税服务司近日就纳税咨询热点问题作出解答,明确个人在法定节假日的加班费不属于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依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应并入工薪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记者从烟台市地税局了解到,仅就烟台目前情况而言,加班费也是薪金收入的一部分,我市对加班费没有单独进行统计。

  按照国税总局纳税服务司的解释,《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三项所说的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个人在法定节假日的加班费不属于上述范围,而属于工薪收入的一部分,需计入工薪收入缴纳个税。

  虽然国税总局的解释应该极具权威性,但这一解释的出台引起很多工薪阶层的臭蛋相投。大家普遍认为,在不少人的节假日加班费还尚无根本保障的当下,国税总局却谈起“加班费缴个税”,着实是“瞎折腾”。那么,烟台对于加班费是否应缴个税又是如何规定的呢?

  据地税局工作人员介绍,加班费也是薪金收入的一部分,我市对加班费没有单独进行统计。市地税部门一直将加班费纳入纳税人当月个人工资、薪金所得,没有另行计算。因此,纳税人当月的加班费都是算在工资之内统一缴纳个税,不会额外缴纳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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