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地税局发布公告 个人出租房屋征税调整

  昨日,市地税局发布《关于调整我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政策的公告》,其中指出,为配合营业税起征点调整,进一步规范本市个人出租房屋的税收征管,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月租金收入不足20000元的,按4%税率征收房产税,按0.5%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个人出租住房的税收政策是:个人取得月租金收入不足20000元的,按4%税率征收房产税,按0.5%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取得月租金收入超过20000元的,按4%税率征收房产税,按1.5%税率征收营业税并按规定征收附加税、费,按0.5%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个人出租非居住用房税收政策是:个人取得月租金收入不足20000元的,按12%税率征收房产税,按1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免征营业税;个人取得月租金收入超过20000元的,按12%税率征收房产税,按1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按5%税率征收营业税并按规定征收附加税、费。

  本次调整政策自11月1日起实施,《关于调整我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政策的通知》(津地税地〔2004〕1号)同时废止。

  记者查询资料得知,2004年2月26日颁布的《关于调整我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对个人出租居住用房取得的租金收入,暂按5%综合税率征收各项税收,没有明确具体税种。此次明确税种后,住房月租金收入不足20000元者税率综合为4.5%,税负有所降低。(记者李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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