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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九举措加大力度推进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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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民政厅、省自然资源厅为联合印发《进一步加大力度推进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通知》,制定9项举措,要求切实解决好群众反映强烈的“上下楼难”问题。

  优化动议表决比例。符合“经本单元房屋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并签署协议”并满足其他有关条件的,街道(乡镇)、社区可受理加装电梯的申请,依规对加装电梯方案等有关材料进行公示。

  建立健全异议调解机制。加装电梯由居民自愿协商、自愿申请、自主建设、自行管理。强化引导和服务,建立健全“一协商、两调解、多方参与”异议调解机制。“一协商”,即对社区公示期间因加装电梯受到影响的利害关系人有实名制书面反对意见的,鼓励业主自主协商,协商解决加装电梯过程中的利益平衡、权益受损等事宜。“两调解”,即业主协商不成的,社区居委会应组织调解;业主拒绝社区居民委员会调解或者经调解仍未达成一致意见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召开协调会、听证会等方式组织调解。“多方参与”,即鼓励业主委员会、人民调解组织、原房改房售房单位、老龄工作委员会、残疾人联合会、妇女联合会和其他社会组织等参与异议纠纷调解工作。

  优化政务服务。严格落实“一窗受理、一表申请、内部流转、限时办结”的联合会审机制和申请要件、审查意见“一次性告知”制度,进一步优化审批服务,实现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一次不跑”或“只跑一次”。

  加大资金支持力度。鼓励各地加大投入,结合实际适当调高政府补助标准,提高加装成效。鼓励各地推行差异化财政补助政策,对纳入特困供养、最低生活保障、支出型困难家庭以及高龄、失能、残疾老年家庭等进行精准补助。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对已房改的职工住宅加装电梯给予资金支持。鼓励房地产开发、物业服务、电梯生产、电梯安装等企业参与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

  加强质量安全监管。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部门要依职责加强对加装电梯工程施工和安装过程的质量、安全监管。督促产权人或房屋管理单位对加装电梯工程实施及质量安全等负总责。督促设计单位对工程设计质量负责。督促施工单位对施工质量安全、地下管线保护和文明施工等负责。督促监理单位落实对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管职责。督促电梯安装企业在工程验收前完成电梯的安装监督检验,对电梯安装质量安全负责。

  加快工程项目进度。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大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进展缓慢、成效不明显的县区,特别是“零加装”县区的督导力度,采取工作提示、通报、约谈、实地督导等方式,督促县区加快工作进度,力争实现新增审批、新增开工、新增加装全覆盖。

  加强与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统筹。对于有加装电梯意愿,但近期无法实施改造的楼栋,在施工过程中要综合考虑电力扩容、管线迁移等,合理安排市政管线,预留电梯安装位置,避免重复开挖。

  保障电梯使用安全。电梯项目完工后,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督部门要依职责督促电梯产权人或使用管理单位依规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特种设备检验和使用登记,确定1名电梯安全管理员,落实安全管理责任。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或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单位等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加强电梯的日常使用管理、安全与节能管理、维保监督管理等工作,对电梯使用安全负责。

  总结推广经验。各地要梳理总结加装电梯可复制的政策机制,推广一批经验做法和典型案例,达到“示范带动、典型引路、以点带面”效果,力促加装电梯工作取得更大成效、惠及更多群众。鼓励推行“连片托管”模式,对“连片规划、连片加装”且加梯数量达到一定规模的住宅小区,由街道(乡镇)、社区引导居民业主达成统一托管协议,委托相应物业服务企业或电梯维保企业对电梯应急救援值守、日常巡查维护、年度定期检验、档案建立保存、电梯责任保险等事项进行统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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