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印发《〈潍坊市电梯安全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提要:近日,潍坊印发了《〈潍坊市电梯安全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自2021年12月2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28日。
近日,潍坊印发了
《〈潍坊市电梯安全条例〉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自2021年12月29日起施行,
有效期至2026年12月28日。
《潍坊市电梯安全条例》规定了九种行政处罚情形,法律责任处罚幅度较大,《基准》结合潍坊实际,将同一违法行为具体情节分为三至五个层次,对每个层次的情节予以细化,并量化对应处罚幅度,为执法部门规范行使裁量权提供了制度基础。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向社会公布。”《〈潍坊市电梯安全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由潍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起草,是对《潍坊市电梯安全条例》(2016年10年31月潍坊市人大常委会通过,2020年1月15日修正)法律责任条款的补充和完善,目的是合理限定裁量幅度,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
《〈潍坊市电梯安全条例〉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规定了九种行政处罚情形
● 改造单位未按规定更换电梯产品铭牌的
● 违反本条例规定,电梯安装单位移装电梯的
● 未建立电梯安全管理制度的
● 未保持电梯通道畅通,影响电梯安全、应急救援、检验检测、维护保养的
● 发生变更未移交电梯安全技术档案的
● 未办理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变更手续的
● 接到电梯困人故障或者事故报告后,三十分钟内未赶到现场实施应急救援的
● 安排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作业人员进行维护保养的
● 电梯检验检测机构未及时上传电梯检验信息的
关键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