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拟定新规 开发商不得直接收存购房款
10月21日,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对《青岛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实施细则》公开征求意见。
观点地产新媒体了解到,该《细则》提出,监管账户是预售资金收存的唯一账户,预售人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将预售资金监管相关规定告知承购人,并将承办银行、监管账号等信息在商品房销售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和记载于《商品房预售合同》。承购人须将全部预付购房款直接存入监管账户。预售人不得直接收存购房款,不得提供任何其它预售资金收存账户。
此外,《细则》提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按照工程建设进度一般分为4个控制节点,分别为建成层数达到规划总层数一半、主体结构封顶、单体竣工验收合格、完成商品房现售备案。建成层数达到规划总层数一半时,协议监管资金留存比例为60%;主体结构封顶,取得《主体结构工程质量验收报告》时,协议监管资金留存比例为30%;取得《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时,协议监管资金留存比例为15%;当取得项目现售备案证明并足额交存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时,监管终止。规划设计总层数为18层(含18层)以上的建筑,建成层数达到规划总层数三分之一时,协议监管资金留存比例为70%;建成层数达到规划总层数三分之二时,协议监管资金留存比例为45%。
据悉,预售人可以凭见索即付、不可撤销的银行保函或经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保函,按楼栋为单位抵顶相应楼栋建筑面积的协议监管资金。保函的担保期限须至项目取得商品房现售备案证明文件后止。
另悉,有关暂停支取资金的问题,该《细则》明确当发生预售人直接截留预售资金或转入其他账户且未按要求整改到位;监管账户内实收首付款小于应收首付款;入账资金未明确到户;分期付款尾款或贷款超期未交入监管账户;预售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使用预售监管资金的;自行提取协议监管额度以外的资金,未优先用于项目工程建设,未及时支付给项目建设相关单位等情况时,承办银行根据监管机构的指令暂停支取资金,由监管机构责令限期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