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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有住宅加装电梯 可提取住房公积金

提要:为进一步完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业务流程,方便职工办理相关业务,近日,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印发〈济宁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根据规定,符合条件的职工在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时可提取住房公积金。《通知》自2021年6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6年5月31日。

  为进一步完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业务流程,方便职工办理相关业务,近日,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印发〈济宁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根据规定,符合条件的职工在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时可提取住房公积金。《通知》自2021年6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6年5月31日。

  提取范围

  凡符合法定程序批准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无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在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完成特种设备使用登记之后,可以提取产权人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产权人为两人或两人以上的,只能提取不动产权证书载明产权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提取金额

  符合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的职工,可一次性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提取金额合计不超过因加装电梯个人实际出资的费用(扣除政府奖补资金)。

  申请材料

  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需具备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协议书原件(含费用分摊方案)、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加装电梯项目验收报告等资料。为方便职工办理相关业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通过与相关部门信息共享,获取上述资料。

  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需提供:

  1.不动产权证书;

  2.实际出资费用凭证(付款发票或收据);

  3.身份证;

  4.I类借记银行卡。

  职工配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还应提供结婚证、职工配偶的身份证及I类借记银行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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