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50%装配式,资溪县印发加快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实施意见
关于加快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全面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指导意见》(赣府发〔2016〕34号)、《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抚府发〔2017〕14号)和《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0年全市装配式建筑项目实施和钢结构装配式住宅试点工作推进方案的通知(抚府办发〔2020〕31号)》精神,加快推动我县建筑业转型升级,促进节约资源能源、减少施工污染、提升劳动效率和质量安全水平,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现就推进我县装配式建筑发展,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发挥政府投资项目示范带头作用,大力推广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和装配式钢结构建筑,加快科技创新步伐,推动传统建造方式的根本转变,为我县绿色崛起提供新的发展动力。
二、目标任务
(一)阶段发展目标。2020年,全县采用装配式施工的建筑占同期新建建筑的比例达到30%,其中,政府投资项目达到35%。到2025年底,全县采用装配式施工的建筑占同期新建建筑的比例力争达到50%,符合条件的政府投资项目全部采用装配式施工。
(二)形成新型产业。培育全县领先的具备现代化管理能力的工程总承包装配式建筑龙头企业,发展一批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规模化生产企业,形成以优势企业为核心、上下游产业链完善的新型产业集群。
三、重点工作
(一)制定发展规划
结合我县实际,编制《资溪县十四“五”装配式建筑发展规划》,明确装配式建筑发展的近期和中长期发展目标、主要任务、技术要求、保障措施,合理确定全县装配式建筑发展布局,统筹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工作。
(二)培育市场主体
引导我县建筑企业向装配式建筑方向发展;大力发展构配件和部品部件生产企业;支持大型水泥、商品混凝土、水泥制品及墙材生产企业、钢材及传统钢结构生产企业加快技术改造,向装配式建筑构配件和部品部件生产企业转型;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咨询、监理、检测等中介服务机构。
(三)推广适用技术
根据市场需求和绿色节能要求,推广应用装配式混凝土结构、钢结构、钢混结构等多种结构体系;鼓励企业加大建筑信息管理(BIM)技术、信息系统等的研发、应用和推广力度;鼓励施工企业积极研发与装配式建筑相应的施工技术和工法、创新项目管理模式;加快发展施工安装成套技术、安装防护技术、施工质量检验技术;大力发展与装配式施工相适应的施工设备、施工机具、配套产品,以及大型预制构件的施工装备和技术,着力提升整体施工效率和质量水平。
提高绿色建材在装配式建筑中的应用比例,全面采用预制装配式内外墙板、楼梯、叠合楼板、阳台、雨篷等部品构件,推广构件设计、生产模具模块化;大力发展和应用太阳能与建筑一体化、结构保温装修一体化、门窗保温隔热遮阳新风一体化、成品房装修与整体厨卫一体化,以及建筑智能化、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等成套技术;大力提倡住宅大空间可变房型设计和全装修交付使用,提高全装修建筑的比例;倡导菜单式全装修,满足消费者个性化需求。
(四)加强人员培训
开展面向行业领导干部、企业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经营管理人员的多层次装配式建筑知识培训,加强对开发、设计、部品生产、施工、监理、检测等专业人员技术培训;支持企业加大人才引进力度,同时依托职业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和实训基地培训紧缺技能人才,着力培育规模化、专业化的建筑产业工人,为全面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提供人力资源保证。
(五)创新监管体系
建立装配式建筑项目监管机制和项目招投标模式,形成装配式建筑管理体系;加强对装配式建筑项目从设计文件审查、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监督到竣工验收备案的全过程监督管理,落实参建各方主体责任;逐步建立装配式建筑全过程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建筑构配件和部品部件全过程的追踪、定位和维护;完善质量追偿制度。创新建筑部品构件生产及应用监管模式;建立对建筑部品构件生产质量与施工现场质量安全有效监督的联动监管机制。
四、政策措施
(一)加强用地保障。对装配式建筑构件生产企业用地优先安排用地指标,享受工业用地政策和招商引资各项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装配式建筑构件生产企业,在项目竣工验收投产后,按照实际缴纳工业土地出让金20%的标准对企业进行奖励,用于扶持企业发展。
(二)强化项目保障。率先在新建政府投资项目及PPP项目(包括保障性住房、旧城改造、公共建筑、市政工程、地下综合管廊、海绵城市等项目),工业厂房中采用装配式建造方式;全县新开发建设土地供应按照装配式建筑发展目标优先支持装配式建筑项目。
(三)明确装配要求。装配式建筑装配率应不低于30%;装配式住宅全部采用全装修交付;以招拍挂方式出让建设用地的,应当根据规划建设要求,在土地出让文件中明确项目的装配率、全装修住房比例,并作为土地出让合同附件;以划拨方式供地的保障性住房、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项目,应当在立项文件中明确项目的装配率和全装修住房比例。
(四)确定计价方式。严格执行全省装配式建筑定额标准计价。
(五)坚持依法招标。装配式建筑项目积极推行工程总承包招标方式。投标人须具备与装配式建筑项目相适应的构件生产和建造能力,可由建筑设计企业、施工企业和装配式建筑构件生产企业组成联合体参加投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政府投融资装配式建筑项目,只有少数装配式建筑生产施工企业能够承建的,符合规定的允许采用邀请招标。需要专利或成套装配式建筑技术建造的装配式建筑,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可以依法不进行招标。
(六)鼓励装配式建筑房地产开发。1.采用外墙预制的装配式建筑房地产开发项目,经规划验收合格,可实行容积率差别核算,其外墙预制部分建筑面积(不超过规划总建筑面积的3%)可不计入成交地块的容积率核算;2.达到装配率要求的装配式建筑房地产开发项目,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项目预售监管资金比例减半;3.企业开发成品住宅并按成品住宅对外销售的,实际发生的装修成本按规定在税前扣除,销售建筑配件适用17%的增值税率,提供建筑安装服务适用11%的增值税率;4.鼓励消费者购买装配式建筑商品住宅,缴存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装配式建筑商品住宅、全装修商品住宅且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的,经审核批准,可适度上浮贷款额度,但贷款发放总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首付比例按申请时政策范围内最低首付比例执行。
(七)减免行政收费。对优质诚信企业建设和施工的装配化率达30%以上的装配式建筑项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等予以减半收取,工程质量保证金按扣除预制构件总价作为基数减半计取。
(八)支持科技创新。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拥有成套装配式建筑技术体系和自主知识产权的优势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经认定后按规定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相关部门积极协助企业申报和落实引进技术设备免征关税、重大技术装备进口关键原材料和零部件免征进口关税及进口环节增值税、企业购置机器设备抵扣增值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技术转让免征或减半征收所得税等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可参照重点技改工程项目,享受税费优惠政策。企业开发装配式建筑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九)加大财政支持。由县财政设立装配式建筑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用于兑现以下奖励:1.对创建国家级和省级装配式建筑产业示范基地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和50万元的奖励;2.装配式建筑构件生产企业投产后,其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地方留存部分,在前三年通过财政渠道全部奖励给企业,第四年第五年均减半奖励给企业;3.装配式建筑构件生产企业投产后五年内,对达到装配率要求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给予参与建设的本地装配式建筑构件生产企业10元/平方米的资金补贴;4.对本县建筑施工企业承建的全市装配式建筑项目,获得国家鲁班奖、省杜鹃花奖的,分别给予企业80万元和30万元的奖励。
(十)加强金融服务。鼓励装配式建筑生产企业通过上市、发行各类债券等方式多渠道筹资,推动产业集群发展;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装配式建筑生产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拓宽抵质押物的种类和范围;鼓励和配合装配式建筑构件生产企业争取国家、省有关专项资金支持;对装配式建筑构件生产和应用企业给予贷款贴息;将绿色装配式构配件评价标识信息纳入政府采购、招投标、融资授信等环节的采信系统。
(十一)加强行业扶持。对装配式建筑业绩突出的建筑企业,优先支持企业资质升级和评先评优;对主编省级以上装配式建筑方面的行业标准及规程的企业,由县财政给予10万元的奖励。在本县建筑行业相关评优评奖中,增加装配式建筑方面的指标要求。
(十二)保障运输畅通。县公安、公路和交通运输部门在所辖职能范围内,对运输超大、超宽部品构件的运载车辆,在物流运输、交通通畅方面给予支持。
五、组织保障
成立县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由县分管领导任组长,县住建局、发改委、行政审批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工信局、城管局、税务局、教科体局、交通运输局、公路分局、市场监管局、人社局、住房保障中心、投资公司、工创投公司等相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并明确各部门职责,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相关问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住建局,负责日常工作开展及统筹协调相关工作措施。主要职责:
(一)研究制定装配式建筑发展规划,对装配式建筑构件生产企业的设立进行审核,研究制定装配式建筑构件生产企业及装配式建筑项目管理制度。
(二)筹备成立县装配式建筑专家委员会,对项目建设方案和应用技术做好论证、评审,及技术服务指导;加强对装配式建筑的政策宣传,定期组织装配式建筑示范企业和示范项目现场参观,引导消费者购买装配式建筑,营造良好市场发展氛围。
(三)制定装配式构件和装配式建筑评定办法,对项目装配化率等核心指标进行考核,为企业或项目享受各项优惠激励政策提供依据。
(四)根据发展规划,结合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和年度装配式建筑面积等指标要求,县住建局、自然资源局等部门确定具体地块的装配式建筑实施比例、实施面积、预制装配化率和全装修面积比例等相关要求,上报县政府批准并在项目土地出让公告和规划设计条件中予以明确。
(五)对装配式建筑企业和项目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对不具备安全生产能力和产品质量存在严重问题的企业坚决予以清退,已享受相关扶持政策或专项资金支持的取消政策扶持,责令责任单位限期退回或补交相关资金,并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予以责任追究,记入企业诚信档案。
(六)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
资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月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