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住建委发布关于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的意见
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渝中区住房城市建委,两江新区、高新区、经开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
按照《重庆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中关于“建设海绵城市”的要求,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6〕37号)、《关于印发重庆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府办发〔2018〕135 号)、《关于印发重庆市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19〕25号)等文件精神,积极推动我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高质量、高水平发展,现就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流程提出如下意见:
一、规范项目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流程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应最大限度控制对原有自然水文特征和水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严格执行年径流量控制率、年径流污染去除率等海绵城市指标,海绵城市建设内容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应贯穿设计、施工及验收等全环节,并结合工程项目审批提质增效的改革要求,优化审批程序,形成闭合管理,严格过程管控,提高建设质量。
(一)设计环节。应严格执行规划确定的海绵城市指标,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合理设计海绵城市措施,在设计专篇中明确海绵设施平面布置、服务范围、指标测算、径流组织、设施构造、施工技术要点等内容。在施工图审查中应对海绵城市设计内容和深度进行审查,从源头上保障海绵城市指标落实,出具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合格书中应包含海绵城市审查意见。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审查中应进行海绵城市专项审查,后续设计不得降低海绵城市指标。
将海绵城市相关内容纳入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重大设计变更管理范围,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变更经审查合格并备案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确需变更的,应按照《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涉及海绵城市指标调整、设施类型变更的重大设计变更,应重新进行审查。
(二)施工环节。应严格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和备案的施工图实施,不得擅自降低建设标准和随意变更海绵建设内容。要注重与景观、给排水等专项工程相协调,提高海绵城市建设品质。强化施工质量管理,开展设计交底和施工技术交底,严格原材料进场验收,严把隐蔽工程质量关,确保径流组织、海绵设施、雨水溢流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将海绵城市建设相关内容纳入工程质量监管范围,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督促参建各方责任主体严格履职,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三)验收环节。应严格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对海绵城市建设内容进行验收。未按照备案的施工图同步开展海绵城市建设的,不得竣工验收。验收以现场检查、资料查阅、质量检测等方式进行,明确各方意见,确认项目满足海绵城市指标和施工效果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竣工验收备案前,应按照《海绵城市建设项目评价标准》和《建设工程海绵城市建设效果专项评估技术指南》组织开展海绵城市建设效果专项评估。海绵城市工程档案归档按照建筑工程档案相关标准和文件执行。
二、明确主管部门和参建各方职责
(一)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审批时,要求建设单位严格落实海绵城市规划条件,在批复中明确海绵城市指标及相关审查意见;在工程质量监管中督促参建各方落实主体责任;对海绵城市建设效果开展专项评估,评估不合格的,应限期整改。
(二)建设单位。应切实履行海绵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督促参建各方严格履职,在设计、施工及验收等环节落实海绵城市指标;申报施工图审查备案时,应在《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联合审查备案申报表》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中填写海绵城市指标;组织开展海绵城市设计交底和验收,汇总、提交海绵工程审批和技术资料,配合海绵城市建设效果专项评估。
(三)设计单位。应确保海绵城市设计质量,配合通过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在交底时对海绵城市理念、设计意图和技术要求等进行详细说明,参与施工全过程,并为质量控制提供技术支持;提交设计资料,参加验收并配合建设效果专项评估。
(四)施工图审查机构。应确保海绵城市施工图审查质量,在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合格书中载明审查意见;对未编制海绵城市设计专篇或质量不合格的,不予审查通过,并严把重大设计变更审查关。
(五)施工单位(含专业分包单位)。应强化施工质量管理,严格按照设计和规范要求,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组织实施,参与设计交底,开展施工技术交底、原材料进场及送检、隐蔽工程检查、施工试验等;提交施工资料,参加验收并配合建设效果专项评估。
(六)监理单位。应将海绵城市建设内容纳入监理范围,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并编制专项监理实施细则,加强对施工过程质量管理,特别是原材料进场报审、见证取样送检、隐蔽工程验收等环节,参与设计交底,参加验收并配合建设效果专项评估。
三、其他有关工作要求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站在推进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生态文明建设的高度,积极做好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相关工作。
(一)细化落实各环节项目监管要求,打通建设管理流程中的难点和堵点,督促参建各方在建设活动中更好地落实海绵理念,强化建设质量管控。因地制宜打造本地各类型典型项目,逐步形成典型排水分区,并积累可推广、可复制的管理和技术经验,市、区两级组织开展海绵城市相关技术、管理培训。
(二)每年编制年度海绵城市建设计划,明确年度建设目标、新老城区建设任务、项目情况及实施方式和保障措施,于每年3月30日前报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作为年度绩效评估的依据。强化信息报送制度,安排专人于每月底通过海绵城市管理系统上报建设进度。市住房城乡建委将上述计划和信息报送情况纳入年度绩效评估范畴。
(三)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结合每年施工图质量检查,核查海绵城市建设相关设计质量。每年开展项目海绵城市建设效果专项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进行通报。进一步加大监督力度,督促相关单位及时整改,并视整改情况纳入企业信用管理。
(四)充分发挥市海绵城市专家委员会作用,在开展方案设计审查、初步设计审查、施工图质量抽查、建设效果评估、宣传培训等工作时应优先从专家委员会选取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