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支持住房消费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可提取住房公积金
“开办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可满足职工特别是低收入职工的多元化的基本住房消费需求,减轻职工完善既有住宅使用功能、改善居住条件的个人负担成本,切实提升住房公积金制度公平性。”4月7日,记者在沈阳市政府新闻办召开的发布会上获悉上述消息。
据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副主任赵雷介绍,2019年7月,沈阳市房产局等七部门联合印发了《沈阳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试点工作方案》(沈房发〔2019〕51号),2019年8月,《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GB/T51353-2019)正式施行,中心对照上述政策,经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对住房公积金部分提取政策做出调整。
其中,根据《沈阳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试点工作方案》精神,沈阳出台了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提取的条件要求为,符合沈阳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范围,实际支付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费用,且无未偿清沈阳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及配偶,可在增设电梯交费票据载明日期两年内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
同时,调整租赁商品住房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限额,职工家庭租赁商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以承租房屋所在地为标准:房屋坐落地址在沈阳市区的,限额由1200元/月提高至1400元/月;房屋坐落地址在4个县(区、市)的,限额由800元/月提高至950元/月。赵雷说,切实提高租赁住房职工住房消费支付能力的同时,有利于进一步促进住房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
据介绍,沈阳针对住房公积金部分提取政策做出的部分调整,有利于改善沈阳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家庭居住条件,有利于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保障作用,加快释放住房公积金支持住房消费,保障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