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城市更新新规12月起实施 项目不少于15%土地交政府
为破解深圳土地资源瓶颈,保障民生服务设施以及重大产业项目实施,深圳围绕存量土地二次开发做文章,近期不断有新政亮相。昨日,记者从深圳市规土委获悉,由该委负责制定的《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土地信息核查及历史用地处置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予以印发,将于12月1日起实施。《规定》提出,城市更新项目要把不少于15%的土地无偿移交政府,优先用于落实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城市公共利益项目等。
历史用地处置范围:用地行为发生在2009年12月31日之前
据悉,目前,深圳土地信息核查、历史用地处置的相关政策文件已到期,为此,深圳市规土委起草了《规定》,于12月1日起实施。
城市更新单元拆除范围内用地手续不完善的建成区,同时符合下列要求的,可纳入历史用地处置范围:未签订征(转)地协议或已签订征(转)地协议但土地或者建筑物未作补偿的(协议明确土地或者建筑物不再补偿的,不属于“未作补偿”情形);用地行为发生在2009年12月31日之前。
已签订征(转)地协议且土地及建筑物均已按协议进行部分补偿但补偿未完成的用地,不得纳入历史用地处置范围。申请历史用地处置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以下简称“继受单位”)应对拆除范围内符合条件的用地一并申请处置。
由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负责权属认定
《规定》提出,将核发处理意见书、土地信息核查、历史用地处置等工作的工作主体调整为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
为提升城市更新实施效率,《规定》明确了权属认定中可简化手续的具体情形和可简化的具体手续。对符合深府〔2010〕66号文件规定的处理对象或者国有已出让用地上无合法手续的建筑物,在权属认定中无需办理规划确认、土地权属证明、房屋安全鉴定、消防验收或备案、房地产权属登记等手续,由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核发权属认定的处理意见书。《规定》还对权属认定过程中涉及的罚款、地价、契税缴交要求进行了明确。
此外,《规定》中提出,城市更新单元进行历史用地处置后,政府将处置土地的一定比例交由继受单位进行城市更新,具体比例区分一般更新单元与重点更新单元分别确定,其余部分无偿移交政府。在交由继受单位进行城市更新的土地中,应当按照《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政策文件的要求将不少于15%的土地无偿移交政府。前述移交政府的土地优先用于落实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城市公共利益项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