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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中介“跑路”现象严重 法院出风险提示

提要:近年来,房屋经纪公司已经不满足获取中介费,而是以“承租人”或“出租人”的身份出现,并从中赚取租金差价,而中介公司作为房屋租赁合同一方,因“跑路”等违约现象引发的案件数量逐年增多。

  文章来源:法制晚报

  近年来,房屋经纪公司已经不满足获取中介费,而是以“承租人”或“出租人”的身份出现,并从中赚取租金差价,而中介公司作为房屋租赁合同一方,因“跑路”等违约现象引发的案件数量逐年增多。

  针对此类问题,今天上午,大兴法院召开涉房产经纪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审理情况及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并作出法律风险提示。

  

  发布会上,大兴法院庞各庄法庭庭长张彬介绍,近年来,大兴房屋租赁市场异常活跃。其房屋代管或出租代理已经成为房屋租赁市场的主要经营模式,这种房主与租户“不相识”的模式存在很多的问题,也给房屋中介违法违规制造了空间。

  据了解,大兴法院2015年受理此类案件62件,2016年受理115件,2017年受理194件,截至今年6月底受理109件,增幅明显上升。

  “纠纷的主因是中介公司违约。”张彬表示,中介公司能够作为房屋租赁合同一方主体的操作模式为,中介公司与房主签订委托租赁合同或委托代管合同,由中介公司直接向房主交纳租金后取得房屋的出租权,随后中介公司作为出租方与租户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在这个房屋租赁链条中,中介公司对房主或租户任何一方存在违约,都可能导致纠纷的产生,更可能同时产生两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造成“两头受害”。

  大兴法院在审理该类案件中还发现,中介公司的门店一般都是租房经营,流动性大,因此“跑路”现象严重。大兴法院数据显示,因中介公司下落不明,导致公告送达案件数量递增2015年2件,2016年21件,2017年30件。缺席判决案件2015年13件,2016年27件,2017年53件。

  同时,房主起诉要求腾退房屋存在困难。因租户已经向中介公司交纳了房租,在房屋租赁期限未满的情况下,租户普遍拒绝腾退房屋。

  “租户应慎重选择房屋中介机构,务必实地考察,仔细审查合同条款、留意合同盖章主体与营业执照登记的名称是否一致!”大兴法院法官向承租人作出了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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