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公路、隧道、桥梁质量实行责任终身制_新浪地产网

江西:公路、隧道、桥梁质量实行责任终身制

    我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征民意

    昨天,记者从省政府法制办获悉,《江西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交通建设工程质量责任终身制

    条例所称交通建设工程,是指新建、改建、扩建、拆除、养护大修的公路、水运工程及其附属工程和配套服务设施。

    条例提出,交通建设工程实行质量责任终身制和安全生产责任制。

    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负全面管理责任,勘察、设计单位对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和安全生产负责,施工单位对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负责,监理单位对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试验检测等其他从业单位在其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

    工程违法分包的记录不良行为

    条例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监督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信用信息管理体系,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从业单位的信用情况进行评价,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定期向社会公开。信用评价结果应当作为交通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评标的依据之一。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监督机构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单位给予不良行为记录,并向社会公布:将承包的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的; 在较大以上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的;弄虚作假,严重影响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单位,自被记录之日起二年内不得参与本省交通建设工程招投标。

    未进行安全风险评估最高罚20万

    条例提出,违反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顿,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未设置质量管理和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职管理人员的;未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查的;未向监督机构报告建设项目质量和安全生产状况的。

    建设单位未按照有关规定在工程初步设计阶段以及开工前组织有关单位、专家对设计单位出具的质量和安全风险评估报告进行评审,或者未制定项目综合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设计单位未按照有关规定对桥梁、隧道、高边坡、深基坑、通航建筑物、大型临时围堰等工程进行安全风险评估的;对存在重大工程质量和安全风险的部位未进行专项设计、未提出应对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9月25日之前,市民可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和建议寄至: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卧龙路999号省行政中心西2号楼四楼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立法二处(邮政编码:330036)。电子邮件发至: fuping@jiangxi.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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