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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防水卷材生产许可证试行简化审批

提要:7月7日,质检总局发布《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和试行简化审批程序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文件为特急;附件中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简化审批程序工作方案》提出“取消发证前产品检验”“对申报材料形式审查合格即审批发证,实施证后监督性现场审查”等一系列重大举措,京沪苏浙鲁粤等6省、市为第一批试行地区,试行范围包括由省级质监部门负责审批发证的17类产品(建筑防水卷材在内),自2017年9月1日开始实施。

  原标题:注意!建筑防水卷材生产许可证试行简化审批,取消发证前检验、后置现场审查等

  导语

  7月7日,质检总局发布《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和试行简化审批程序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文件为特急;附件中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简化审批程序工作方案》提出“取消发证前产品检验”“对申报材料形式审查合格即审批发证,实施证后监督性现场审查”等一系列重大举措,京沪苏浙鲁粤等6省、市为第一批试行地区,试行范围包括由省级质监部门负责审批发证的17类产品(建筑防水卷材在内),自2017年9月1日开始实施。

  

  文件对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和试行简化审批程序的决定》提出7方面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深化生产许可证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

  二、不折不扣取消19类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

  三、积极稳妥实施3类产品转为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

  四、切实做好下放8类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权限的承接和实施工作;

  五、开展试行简化审批程序改革工作;

  六、多措并举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七、加强组织领导、完善配套制度、加强解读宣传、做好经验总结的等有关工作要求。

    文件以附件形式发布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简化审批程序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方案》将重点在以下几方面先行先试:

  一、取消发证前产品检验

  1)不再指定发证检验机构。总局不再指定承担产品检验任务的机构,有资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检验机构均可为企业出具产品检验报告,用于申请生产许可证。

  2)企业自行提交产品检验合格报告。发证机关在审批发证前,不再实施对企业产品的抽样、封存和检验,由企业自行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产品检验,并在申请时提交检验合格报告。检验报告的类型可以为有效的产品型式试验报告、产品质量检验合格报告或接受政府监督检验的报告等。企业对所送样品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二、后置现场审查

  1)实行对申报材料的形式审查。发证机关对企业申报材料符合性、完备性进行形式审查: 经营范围应涵盖申报产品;有所申请产品的检验合格报告;承诺书应为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署并加盖企业公章。形式审查合格的,发证机关即审批发证。

  2)实施证后监督性现场审查。对于通过简化程序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在其获证后3个月内完成现场审查。总局制定用于简化审批程序的现场审查技术规范,省级质监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相关技术机构实施现场审查。

  三、优化审批全流程

  1)简化企业申报程序。最大限度方便企业申报,全面实施电子化和无纸化网上申报,积极推行移动终端模式下的网上申报,实现企业“足不出户”即可申报;大幅删减企业申报中的“繁文缚节”,实行申报材料“一单一书一照”制,企业申报只需提交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单(见附1)、产品质量检验合格报告、保证质量安全承诺书(见附2)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2)优化政府受理程序。实行“2个工作日”受理决定制,自企业申报到受理机关作出受理决定,最长不超过2个工作日;鼓励推行在线预先服务指导制度,帮助企业完备申报材料,提高申报准确率。

  3)实行生产许可电子证书。总局制定统一的生产许可电子证书格式规范。向企业颁发的电子证书与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效力,电子证书公布之日即为证书送达之日。可以由企业自行打印电子证书,也可以根据企业生产经营的需要颁发纸质证书。

  《方案》明确,第一批试行地区包括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山东、广东等6 省、市,试行范围包括由省级质监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审批发证的17类产品(危险化学品、食品相关产品除外)。第一批试行工作自2017年9月1日开始实施。同时,总局鼓励各地开展试行工作,拟开展试行工作的,省级质监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报总局批准后方可实施。

  《方案》全文如下:

  

  

  

  

  

  

  

  

  

  来源:质检总局

关键词:防水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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