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部将支持台胞在大陆安居:享有公积金待遇
文章来源:澎湃新闻
随着两岸交流的日益密切,有越来越多的台湾同胞来祖国大陆学习、工作、生活。
澎湃新闻记者6月9日从住建部获悉,为保障在大陆就业台湾同胞享有住房公积金缴存和使用权利,近期将制定出台全国性政策,进一步明确在大陆就业的台湾同胞平等享有住房公积金待遇,支持台湾同胞通过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
近年来,福建、上海及江苏扬州、广东中山等多地先行先试,陆续针对在大陆就业台湾同胞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出台政策措施,以支持其在大陆买房、租房,安居乐业。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也出台了相关规定。2015年8月,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出台了《关于实行住房公积金特殊支持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建金〔2015〕7号),支持在闽创业的台湾青年缴存住房公积金,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福州、泉州、龙岩等市按此要求,结合当地实际,相继出台了落实政策。如,2015年8月,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印发《关于在榕创业就业台湾青年住房公积金特殊支持政策的暂行规定》(榕公积金管委〔2015〕6号),明确了在福州创业就业台湾青年住房公积金缴存、贷款申请条件和办理材料等具体措施。
2015年9月,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在沪工作的外籍人员、获得境外永久(长期)居留权人员和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沪公积金管委会〔2015〕10号),明确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聘用)关系,且办理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的台湾来沪工作人员,可按规定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
2016年2月,江苏省扬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印发《关于在扬工作的境外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通知》(扬金管委〔2016〕2号),明确台湾在扬工作人员可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在境内发生购租房等有关行为时,按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和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享受本地缴存职工同等政策待遇。
2017年5月,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出台《关于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做好住房公积金缴存有关工作的通知》(国机房资〔2017〕1号),鼓励用人单位为台湾科技创新人才缴存住房公积金,并享有与其他职工同等的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权益。
为更大程度地为台湾同胞在大陆工作生活提供便利,目前住房城乡建设部正会同相关部门积极调研,近期将在借鉴地方经验做法的基础上,制定出台全国性政策,进一步明确在大陆就业的台湾同胞平等享有住房公积金待遇,支持台湾同胞通过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增加资金积累,提高购租房能力,在大陆实现安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