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沈阳建设施工单位须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_新浪地产网

辽宁沈阳建设施工单位须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提要: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日前发布关于印发《沈阳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沈阳市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通知。

  辽宁沈阳市建设施工单位须缴纳农民工的工资保证金

  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日前发布关于印发《沈阳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沈阳市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通知。

  2016年,我国农民工总量2亿8171万人,比2015年增加424万人,增幅1.5%。其中,本地农民工1亿1237万人,增幅3.4%;外出农民工1亿6934万人,增幅0.3%。为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建立和规范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以下简称:保证金制度),完善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6〕62号),结合沈阳市实际情况,制定《沈阳市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

  分配是民生之源,稳定是民生之盾。沈阳市政府坚持以民为本,将大力推行工资保证金制度。在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企业办理建设项目开工手续前,要严格按照合同价款1%~4%缴存工资保证金。如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不予退还或延期退还工资保证金:1.经审核,所属工程项目原有欠薪案件没有解决的;2.在公示期内,发生欠薪举报投诉的;3.在办理返还过程中,发生欠薪举报投诉,经核查属实的;4.施工期间,因欠薪问题导致过激行为讨薪、群体性越级上访讨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以及欠薪责任单位拒不配合相关部门解决欠薪问题的,经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可延期返还,最长不超过1年。工程竣工后60日内,没有未解决的工资拖欠案件,且没有新的欠薪举报投诉的,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企业提供要求准备的材料可以办理工资保证金返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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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工资保证金  农民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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