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公积金新政:主城区纯住房首付款比例均不低于30%
提要:10月14日,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下发通知予该市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称,五城区范围内(鼓楼区、台江区、晋安区、仓山区、马尾区)购房的职工家庭,首次或第二次申请纯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首付款比例均不低于30%;将于10月15日起实施。
10月14日,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下发通知予该市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称,五城区范围内(鼓楼区、台江区、晋安区、仓山区、马尾区)购房的职工家庭,首次或第二次申请纯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首付款比例均不低于30%;将于10月15日起实施。
通知还指出,申请组合贷款购房的,参照商业银行首付款比例的相关规定执行。继续停止向第三次申请使用及尚有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通知自2016年10月15日起实施,即2016年10月15日(含15日)后网签的贷款人,按通知规定执行。
此外,该委员会发布的政策解读显示,纯住房公积金贷款,即只需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就可以满足购房的资金需求,不需再另行申请配套的商业贷款。
此次调整首付比例涉及在本市五城区范围内(鼓楼区、台江区、晋安区、仓山区、马尾区)购房的职工家庭,而在福州七县(市)范围内购房的职工家庭不受影响。
如果职工只申请纯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能满足购房的资金需求,另需申请配套的商业贷款,则属于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因各住房公积金承办银行对于商业住房贷款的规定各不相同,所以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规定要按照住房公积金贷款承办银行确认的住房贷款首付比例标准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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