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贷新规:个人最高借款100万元
在各种P2P平台野蛮生长、跑路事件频发之后,监管靴子终于“落地”。
昨日,中国银监会、工信部、公安部及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联手发布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明确规定了网贷机构不得吸收公众存款,不得自身为出借人提供任何形式担保;禁止网贷机构发售金融理财产品。
银监会透露,截至6月底,中国累计问题平台多达1778家,占全国总机构的43.1%。
网贷金额应以小额为主
银监会普惠金融部李钧峰介绍,《办法》 进一步明确了网络借贷机构的定位,它只是信息中介,不是信用中介;更加不允许网贷机构吸收存款、设立资金池进行非法集资等行为。
记者发现,过往很多P2P平台的最大隐患就是资金链断裂、出现难以兑付的情况。而《办法》希望有效避免此现象的恶化,重塑P2P 新面貌。
与征求意见稿相比,《办法》最大的变化是对借款上限进行了明确规定。
《办法》规定,同一自然人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同一自然人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借款总余额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借款总余额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
防范信贷集中风险是设定借款上限的主要考虑。《办法》称,网络借贷金额应当以小额为主。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风险管理能力,控制同一借款人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及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
但业内人士表示,如何进行多平台之间信息的互通,是《办法》实施后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
目前网络借贷行业并不存在全行业的信息共享系统,单一借款人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总余额是很难监测的。是否要建立一个P2P网贷行业信息共享系统?如果要建立的话由谁来负责建设和维护?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是否会在其中扮演重要角色?这些问题在《办法》中还找不到答案,有待未来监管细则的进一步明确。
网贷机构一律线上经营
数据显示,截至目前,在156家有银行资金存管网贷平台中,只有49家拥有ICP经营许可证,仅占所有平台数量的三分之一。
而《办法》第五条明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完成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登记备案后,应当按照通信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申请相应的电信业务许可证;未按规定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不可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
此举不仅让ICP的重要性再度得以提高,一定程度上还将降低网络安全漏洞造成的客户隐私泄露等问题。投之家联合创始人CEO黄诗樵指出,政策的天平已经逐渐偏向传统金融机构。
在对于如何明确网贷机构的小额经营范围,《办法》 具体提到网贷机构必须一律线上经营,不得在线下从事营销活动与虚假宣传,充分利用技术手段,资产端资金端合理定价,坚持专业化经营。
不仅为网贷机构划清了边界,还保护了大爷大妈们的“钱袋子”,杜绝了电话、门店的轮番忽悠,清理市场上一批不合格的中小网贷机构。
13条“禁令”划定边界
《办法》以负面清单形式划定了业务边界,将原来征求意见稿设定的十二项禁止行为增设为十三项。明确提出不得吸收公众存款、不得归集资金设立资金池、不得自身为出借人提供任何形式担保等,并增设不得从事的债权转让行为、不得提供融资信息中介服务的高风险领域等内容。
对于事关各大网贷平台“生死攸关”的债权转让,《办法》明确:平台禁止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
所谓的债券转让模式,即P2P 平台线下寻找借款人,在评估通过后,推荐给专业放款人,向借款人放款,取得债权,然后把债权转让给投资人,投资人获得债权带来的利息收入。
融360平台分析师指出,早前的类资产证券化业务在网贷平台中只有部分涉及,而有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的平台数量也较少,并都已经逐渐关闭这类业务。
在监管方面,《办法》 明确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负责对网贷业务活动实施行为监管,制定网贷业务活动监管制度;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网贷的机构监管,具体监管职能包括备案管理、规范引导、风险防范和处置等。
银监会表示,下一步将抓紧制定配套办法,尽快发布网贷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网贷机构备案以及网贷机构信息披露等配套制度,完善网贷行业监管制度体系。
为了减少《办法》对行业的负面影响,自正式实施起设置12个月的过渡期,以便现有网贷机构作出相应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