钜盛华权益变动报告书:几乎每一份都被涂黑
(原标题:钜盛华权益变动报告书:几乎每一份都有被涂黑的地方) 29日,记者在万科公司证实,钜盛华已将权益变动报告书相关备查文件置于万科住所。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七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上市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文章来源:新华社。29日,记者在万科公司证实,钜盛华已将权益变动报告书相关备查文件置于万科住所。记者发现,钜盛华提供的文件几乎每一份都有被涂黑的地方,包括部分人名、联系方式、账号信息,和资产管理计划合同中,关于预期收益率、平仓线、警戒线、投资范围(投资标的)、部分投资限制条款以及补充协议中的部分条款等。
此前,深交所及深圳证监局分别对钜盛华发出监管函件,指出钜盛华违反上市公司相关规定,未按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要求将相关备查文件的原件或有法律效力的复印件备置于上市公司住所。
当日下午,记者按照规定程序,在万科公司现场查阅了钜盛华提供的《关于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备查文件》,这份文件共有49项具体内容,涵盖了钜盛华的9个资管计划。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七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上市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记者同时在现场看到的北京市中银(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钜盛华相关资管计划合同文件的法律意见书称:“鉴于有关资管协议内容包含了钜盛华的保密信息(包括潜在的其他投资标的)及相关主体的内部信息及个人信息,该等信息不适合向外界公开,且与钜盛华投资万科A股份依法应披露及已披露的信息无关,故钜盛华对该等信息进行了脱密处理,不会对投资者的决策有重大影响。”
一些法律界人士认为,资管计划合同本身为私募合同,但私募资金投资了上市公司、并已成为上市公司的大股东,理应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供社会公众查阅;但关键信息是否应做脱密处理,是否涉及“商业秘密”,仍需要监管机构来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