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10万平方米以上小区应执行绿建标准
为广泛征求民意、汇聚民智、增强立法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近日,陕西省法制办公布了《陕西省建筑节能条例(第二次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提出,下列建筑应当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城镇新区、绿色生态城区的新建民用建筑;大型公共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学校、医院等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建筑;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小区。此外,《意见稿》还要求城市、镇总体规划制定时,统筹考虑可再生能源、绿色建筑和建筑产业现代化技术在建筑中的应用。建设单位在进行项目咨询、设计招标或者委托设计时,应当明确绿色建筑的等级以及相关指标要求。在建设过程中,不得擅自变更绿色建筑施工图设计内容,降低设计标准。
《意见稿》明确,绿色建筑是在建筑物的规划、设计、新建、改建、扩建和使用过程中,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
《意见稿》要求,绿色建筑实行评价标识制度。鼓励建设单位根据节能、节水、节材、节地、环保和节能运行管理的要求,建设绿色建筑。建筑设计、施工、验收和测评,建筑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的应用以及建筑物用能系统的运行管理应当执行国家、行业和本省制定的强制性节能与绿色建筑标准。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以及其它与建筑节能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标准,依法对建筑物符合标准负责。
确定建设工程方案时,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条件的可行性评估,优先选择可再生能源用于建筑物的供热、制冷、照明。具备太阳能热利用条件的新建建筑,应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相结合技术设计,住宅区应当配套设计雨水回收利用和中水回用设施;规划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区应当配套设计雨水回收利用设施。鼓励在具备条件的建筑物屋顶、墙面等部位实施绿化。
《意见稿》是对陕西省2007年开始实施的《陕西省建筑节能条例》的补充、完善和细化,建立健全了绿色建筑的管理制度、支持政策,强化绿色建筑的行政推动能力,同时对太阳能热利用、废热回收利用、屋顶墙面绿化等要求,进行了补充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