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收益不能用于保障房 系买房人私人财产

  公积金不是唐僧肉,当前的公积金主要是存在管理体制上的问题,以及加上我国近几年来房地产发展过热,工资增长远跟不上房价的上涨,普遍导致公积金使用率不高等问题,但这并不成为地方政府部门可以擅自挪用的理由。

  近来,饱受诟病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已成媒体关注的热点。公积金是老百姓委托政府部门管理的买房资金,而一些地方政府部门采用公权力擅自挪用,这是监管部门的最大失职。那么,公积金增值收益为何不能用于保障房建设?

  众所周知,公积金增值收益由两部分组成,即一部分是缴存人所缴存的资金放银行产生的银行利息,另一部分是将缴存人缴存的资金汇集,向购房者发放贷款所产生的利息收入。公积金属于缴存人的财产,由公积金产生的一切增值收益也属于全体缴存人的财产。作为每个缴存人应该享受全部公积金增值收益,而现在缴存人只获得银行存款利息这一部分,另一部分被挪作社会保障房建设。

  将公积金增值收益用于社会保障房建设,首先与国家法律冲突。国务院2002年修订后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下称《条例》)作了明确诠释,公积金是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个人所有。那么,公积金增值收益是公积金运行中滋生的,属不属于全体缴存人的私有财产呢?

  我国法律《民法通则》和《经济法》、《物权法》对私人的财产所有权都有明确界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动产,依法享有占用、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毋庸置疑,从法律上看,公积金增值收益来源于公积金,没有公积金就没有公积金增值收益,同属全体缴存人的财产,均受法律保护。相反,将公积金增值收益用于社会保障房建设,无法律依据,即使将国务院公积金《条例》作法律依据,但当它与法律冲突时,按照法律惯例应以上位法《民法通则》或《经济法》、《物权法》为准。

  其次,地方政府部门通过公权力的方式,进行强征,来取得公积金增值收益使用权和所有权,这是超越法律的行为。

  公积金本是有助于工薪阶层转变住房分配机制,将住房的实物福利分配通过住房公积金的形式转变为货币工资分配,是减轻缴存人买房压力的一种制度或机制。虽说是一种住房保障性措施,但不论从公积金本义和法律,并不具有承担社会性保障房公益事业的义务和功能。

  而发展社会性保障建设是属于国家公共财政提供公共物品和服务的一大任务,如同国家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会保障和就业等事务,应直接纳入国家每年预算,由政府财政出资解决。一些地方政府门以建设保障房的名义,通过发文强制征用甚至通过地方立法,将公积金增值收益作为“财政资金”,来发展社会性保障房建设,成了“明正言顺”挪用的理由,实质上侵占了全体缴存人的财产,没有法律依据,也是违宪的。这在我们法治社会成了自我嘲讽,也反映出一开始建立公积金制度,在制订管理《条例》行政法规上出现了“错位”。

  第三,由于对不少地方挪用公积金增值收益建保障房,没有制约措施,除有悖于公积金互助性原则产生新的不公外,也给公积金管理带来一系例法律问题。

  比如,用公积金建设保障房中的公租房,一旦上市产权转移值后,与政府土地投资方在收益上分成比例是多少,由谁来监管?如何确保这些资金返回公积金资金池。又比如,一些地方政府为提高公积金使用率,擅自将公积金或增值收益,用于发展地方性其他项目投资,或购买银行理财产品,所产生的“收益”究竟归谁?这些“收益”到哪里去了?再比如,还有些地方政府部门提出准备将公积金直接进入债市,债市不是只赚不赔之地,亏了算谁的,又由谁来担责?赚了又归谁呢?等等。

  这些所谓的“办法”,说白了,就是游走在法律或监管的盲区,把公积金当成额外“预算”,既可不征得广大缴存人同意,也不向社会公开,包括地方公积金管理中心每年运行成本多少,坏账多少,增值收益多少等相关信息,都不向社会公开,使公积金成为地方政府的“小金库”,擅自挪用资金的“黑洞”,乃至产生腐败

  所以,从法律上说,公积金包括增值收益均属全体缴存人的私人财产,不能用于社会性保障房建设。有人提出,公积金增值收益还存争议,不应回归于全体缴存人,这是模糊法律概念,也是为地方政府部门挪用找“托辞”。

  公积金不是唐僧肉,当前的公积金主要是存在管理体制上的问题,以及加上我国近几年来房地产发展过热,工资增长远跟不上房价的上涨,普遍导致公积金使用率不高等问题,但这并不成为地方政府部门可以擅自挪用的理由。中国的公积金管理制度面临了彻底改革。没有法治下的公积金管理“顶层设计”,一切设想都是“空中楼阁”。公积金是老百姓缴存的钱,公积金亟需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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