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热质量不达标 热企开发商都有责任

http://news.dichan.sina.com.cn新浪地产作者:李国玉 任绪 孙海颖2014/10/22 9:50:50 新浪地产
提要:答:省市相关条例规定,擅自推迟供热或者提前停热的,按照推迟供热或者提前停热日数退还用户热费,并处以等额罚款。答:《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规定》,供热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吊销其《供热许可证》。

  来源:黑龙江新闻网 

  最近两天供暖开始以后,本报“供暖直通车”栏目接到很多关于新建小区供暖的问题,包括系统应该由谁进行调试,家中室温不达标是找开发单位还是找供暖企业,是否可以办理停热等问题。对此,本报邀请哈市供热办以及部分大型供暖企业,对于上述问题以及其他市民较关心的问题进行了统一答复。

关键词:

  新入住小区

  问:小区新入住,供暖维修、调试归谁管?

  答:按照省市供暖条例的相关规定,在正常使用情况下,建设工程的供热系统最低保修期限为两个采暖期,供热工程保修期内,发生工程质量问题的,由建设单位按照规定承担维修责任。

  哈市供热办工作人员表示,虽然省市供暖条例中没有明确规定,保修期内室温不达标具体由哪方负责,小区供暖系统需要维护、调试的可以由开发单位承担,但供暖企业需要承担供热质量的责任,不得推脱。

  问:新小区的入住率不是很高,如果邻居家不供暖,是否影响自己家的室温?

  答:是会有影响的。另外,根据省市相关规定,在最低保修期限两个采暖期间,不允许停热不供暖。

  问:我购买了新建商品房,也已经办理了入住手续,但房屋空闲,采暖费应该我来交吗?

  答:由个人原因造成的,由购房人或者所在单位承担。如果是因为开发单位原因,导致供暖配套设施不完善,无法进行正常供暖的,则由开发单位承担。

  问:在何种情况下,供暖企业可以不供暖?

  答:按照相关条例规定,供热工程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和供热单位应当在区、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指导下进行建管交接。未经建管交接的,不得交付使用,供热单位不予供热。

  问:小区入住时间已经在采暖期内了,热费怎么缴纳?

  答:新建房屋在供热期间进户的,供热单位应当按实际供暖月向用户收取热费。当月20日至下月20日为一个供暖月,在供暖月内,十五日(含十五日)以内收取半个月热费,十五日以上收取一个月热费。

 关键词:

  处罚规定

  问:供暖企业擅自后延供热、提前停热,用户咋维权?

  答:省市相关条例规定,擅自推迟供热或者提前停热的,按照推迟供热或者提前停热日数退还用户热费,并处以等额罚款。

  问:出现供热故障未及时告知用户,有什么规定制约热企?

  答:省市相关条例规定,停热八小时以上未及时通知用户的,处以五千元罚款;供热设施发生故障,未及时组织抢修恢复供热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问:供暖企业存在什么行为,《供热许可证》会被吊销?

  答:《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规定》,供热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吊销其《供热许可证》。

  (一)擅自转让、出租供热经营项目的;

  (二)擅自将运行的主要供热设施变卖的;

  (三)擅自停业、歇业、弃管的;

  (四)擅自对供热区域推迟供热、提前停热、中途停热的;

  (五)擅自转让、移交、接管供热设施、供热区域的;

  (六)对供热设施不履行养护、维修和更新改造义务的;

  (七)环境保护审批手续不完备或者供热设施达不到环境保护标准的;

  (八)锅炉不符合节能或者安全技术标准或者超过报废期限继续使用的;

  (九)供热质量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标准的;

  (十)未按照规定缴纳供热质量保证金的;

  (十一)《供热许可证》未经年检或者年检不合格的;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停止经营活动的其他行为。

  问:供暖期间居民哪些行为将会受到处罚?

  答:(一)连接或者隔断供热设施;改动供热设施,影响供热质量;安装热水循环装置或者放水装置;改变热用途;改动热计量及温控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二)盗用供热系统热水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问:退还热费的具体计算公式是什么?

  答:退还热费总额=日标准热费×室内温度不达标天数×室内温度不达标退还热费比例

  日标准热费=用户应交纳热费总额÷年度供热期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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