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改变公共绿地性质 城管责令恢复原貌

  近日,青山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分局市容三中队针对大连新型物业将大连新型附属儿童公园绿地私自租赁给私人,并改变绿地性质违法建设鱼塘一事,进行了责任倒查和规范整治。

  市容三中队联合辖区办事处到达现场执法,在调查取证的过程中,了解到大连物业与鱼塘业主签定了租赁协议,执法人员找到物业公司。物业公司抱着“我家门口的绿地,我想干什么就干什么”的心态拒绝配合,并对执法人员使用过激语言。针对这种情况,执法人员在摄像取证的同时,对物业责任人进行耐心劝诫,并宣读了《包头市城市绿化条例》的相关条款。

  根据《包头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城市绿地;不得买卖、转让、租赁或者抵押公园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道路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在单位土地使用权转让、租赁或者抵押时,不得改变绿地性质或者减少绿地面积。在城市绿地内,不得进行与绿地管理、养护无关的任何建设活动或者其他占用绿地活动。

  经过执法人员的劝导,负责人终于承认了错误,并承诺尽快配合执法单位与业主协商将公共绿地恢复原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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