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士内斗——中国企业管理的“错乱大戏”
结论3:公司的控制权应该掌握在风险的最终承担者手里。
上市公司的权力中心是股东会还是董事会?
2014年8月8日雷士照明公告董事会罢免吴长江C EO职务,同时任命王冬雷担任临时C EO,并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罢免其公司执行董事的职务。
在雷士内斗事件中,雷士照明的董事会行使了罢免吴长江作为CEO的权力,但吴长江认为董事会决议没有经过吴长江,可能也就是吴长江没有参与投票。董事会决议到底在程序和内容上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具体情况外人不得而知。
从报道和雷士公告来看,董事会和临时股东会均行使了权力。雷士作为上市公司,它的权力中心在股东会还是董事会?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公司的权力中心基本属于股东会。
公司设立董事会之后,它与股东会之间是什么关系?如何分工?根据两种权力分配模式,产生了“股东中心主义”和“董事会中心主义”两种不同的治理模式。
股东中心主义,是指董事会不拥有独立于股东大会的权力,其权力全部来源于股东会的授权,换句话说,董事会的行为需要依照《公司章程》和《股东会决议》。目前,中国《公司法》赋予股东行使了公司里最主要的决策职能,可以说是“股东中心主义”模式。
董事会中心主义,是指将董事会作为公司的法定的核心决策机构。美国,尤其是素有“公司法服务专业州”之称的美国特拉华州,在《普通公司法》中明确规定:“公司的业务和事务应当由董事会管理或者在其指导下管理。”“董事会中心主义”的必要性在于:从效率角度考虑,由于股份公司股东人数众多,由于专业的董事会作为权力中心,比成千上万个股东表决效率更高;从公平角度考虑,董事会中心主义更有利于维护中小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
目前中国的多数上市公司实际上,要么是大股东控制,要么是几个股东控制,要么是经理人控制,董事会控制居少数。随着上市公司股权不断分散,作为绝大多数的个人股东并非“资本家”,而是依靠劳动所得工薪阶层,在董事会中心主义下,一般的个人股东和大股东一样,也有机会聘用自己的企业家和董事,而不是任由大股东摆布;其次,股东既然享受了有限责任的好处,相应地在管理上应该让渡权力,由更加独立的董事会行使公司的重要决策权,这对债权人来说也更加公平些。
我们可以相信,未来随着股权不断分散,以及机构投资者广泛参与公司治理,中国上市公司越来倾向选择优秀而独立的董事,组成公司的权力中心——董事会,来集中、独立、专业地管理公司。
结论4:从股东中心主义走向董事中心主义,是中国上市公司未来的走向。
“雷士内斗”事件给了中国企业不少的教训和启示,希望中国的企业家们避免同样的事情发生发生在自己身上。加强公司治理建设,让企业树之根不断向下生长,根深才能叶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