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购房人可单方办理房产证

  据新华社电 交了钱、买了新房后,却得等上一两年才能从开发商手中拿到房产证?拿证久的苦恼,今后可能将远离购房人。记者29日从北京市住建委获悉,该部门就北京市 《房屋登记工作规范(试行)》修订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修订稿推出多项便民服务措施简化房屋登记程序。其中,为了方便购房人及时办理产权登记,修订稿规 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完成房屋初始登记,办理相关手续后,购房人只需持本人身份证件、买卖合同等相关材料即可自行办理产权证。

  据介绍,根据相关规定,对于新建商品房应当由开发企业先办理初始登记,再为购房人办理转移登记。由于购房人较多,开发企业均是分批申请办理。办理登记需买卖双方共同申请,在开发企业不配合的情况下,购房人无法单独申请办理自己的产权证。

  此 次修订稿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完成房屋初始登记后,应当在房屋登记部门办理房屋转移登记备案手续,将企业应当提交的身份证明、委托书等申请材料事先一次性 提交登记部门。购房人届时只需持本人身份证件、买卖合同等相关材料即可随时自行办理产权证。但房屋地址、面积和价款有变化的,还应当提交与开发企业签订的 补充协议。

  据了解,北京市《房屋登记工作规范(试行)》是北京市住建委于2008年12月26日制定发布,2009年2月20日起实施 的。北京市住建委此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修订稿主要从方便群众办事、降低行政风险、维护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等角度出发,对原有规范进行了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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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房产证不需维修资金收据

  记 者注意到,修订稿中提出,开发商在办理商品住宅的“大产权”时,不再区分是否是预售项目,全部都要提交专项维修资金交讫证明。在保证整栋楼专项维修资金交 存的情况下,没必要在办理房产证时再收取专项维修资金收据。换句话说,购房人办新房房产证时,不用再交专项维修金的收据。

  同时,对于集体 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的程序及相关材料,修订稿明确,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应当依照申请、受理、审核、复审、登簿、发证等程序进行。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初 始登记以及申请补发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的,房屋登记部门应在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办公场所或房屋所在地张贴公告,同时,还应在市住 房城乡建设委网站发布公告。(北京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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