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价调控不达标 问责贵在动真格
根据国家统计局数据,2013年全国70个大中城市的房价呈现连涨的趋势,部分城市的房价已连续11个月环比上涨,广州、北京、深圳等热点城市连续多月以超过20%的同比涨幅领涨全国。这也注定众多城市不可能完成去年年初既定的房价控制目标。而稳定房价工作的考核问责制度能否兑现,也再次成为舆论与公众关注的焦点。
去年年初,调控房地产市场的“国五条”出台时,“完善稳定房价工作责任制。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除拉萨外的省会城市要按照保持房价基本稳定的原则,制定并公布年度新建商品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建立健全稳定房价工作的考核问责制度”曾经被寄予厚望。然而一年过去了,不仅很多城市的房价控制目标没有如期完成,就是连“问责”这个敏感的字眼也被有意回避了。
事实上,熟悉近几年中国房地产调控路径的人都知道,“问责”并非2013年的新举措,早在2010年房地产调控“国十条”出台时,“建立考核问责机制”就已经被明确提出。此后,住建部等相关部委也曾多次约谈过房价上涨过快或是保障房建设不力的地方政府负责人。然而,“约谈”的杀伤力显然不够,它不仅没有压住房价,不少地方政府甚至还对于中央的调控政策产生了“免疫力”。2013年“国五条”在落实的过程中,不仅多项调控政策被“悬空”,“考核问责制度”中谁来问、怎样责、对谁问责等具体的内容也都没有进一步落实。
问责制屡屡遭遇的“软执行”,挑战的是调控的权威性,削弱的是政策的影响力。如果说房价调控目标是政府对于百姓的一种“承诺”,那么没有完成目标后被“问责”则是保障承诺的承诺。如果调控目标达不到,问责程序再不执行,那么受损害的将不止是房地产调控的大局,还有政府的公信力。
十八届三中全会之后,更加市场化、更加长效的调控机制正在成为房地产调控的主基调。然而,更加尊重市场规律的调控思路并非意味着“考核问责制度”可以一笔带过。从事前、事中的直接干预,到事后的问责与监管——建立完善的房地产调控考核问责制度,本身就是房地产调控尊重市场主体地位、转变政府职能的重要改革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