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该征否?我与贾康,你挺谁?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贾康先生是位优秀的经济学家,我很佩服其学识。但在房产税这个问题上,我俩多次在博鳌论坛、住建部内部会议等场合发表了针锋相对的看法。一年前见他在中国金融四十人论坛上发表演讲,再提房产税推出的必要性,我不赞同,写了微博回应。刚在粉丝提示下又看到了他的答复,仍难接受,再次简单回应一下:
@贾康:房产税征收推出的必要性:它是市场经济体制建设和通盘配套改革中不可或缺的地方税体系支柱之一;可在房产供需双方行为合理化导向上形成规范的经济参数和税负约束;抑制两极分化式过大收入差距;有利于降低消费者“税收痛苦”的可选、必选的操作事项。
@董藩: 一直反对贾康观点。房产税是财产税以拥有完整私有产权为征收前提,征收该税国家都是土地私有制。房地从物理结构上不可分但中国房、地产权分离,房随地变,法律规定40年、50年或70年后土地收归国有,房子随之没收,居然要收“永远私有”的房产税,天理、法理何在?
@贾康:教授还是作点文献搜索讲点学术严谨性吧。1.了解点英国等代表性的国际经验:不论土地公有、私有,不动产税可全覆盖;2.学点物权法,了解用益物权的展期,哪儿来的“房子随之没收”?悚人听闻吸引眼球语不惊人死不休啊。
@答复:回所长:一直向你学习,认真查文献,大胆讲观点,只是完全不赞同你的看法——
1.英国以土地私有为基础,中国完全是土地公有制,你大谈借鉴英国本身就不合适。英国政府缺钱了,能借鉴中国经验,把原属于私人的地强征过来宣布国有,出租给市民、企业用,拿走一大笔租金,再对这些使用者按照土地所有者身份征收土地税吗?如果能,就可以借鉴。
2.不动产税的含义一般比房产税的含义宽,它是个统称,包含多个具体税种,不要放在一起混谈。
3.西方即使有公有土地,因为公有产权主体的不同,可能涉及此方面的税收,而中国城市土地产权统一归国家,完全不同。
4.中国既然收了土地出让金就不该针对并不属于业主的土地再征收私有产权意义的财产税,按法律规定业主不拥有这部分财产的所有权。你的“租、税应该并行,合理搭配”的说法我很不赞同。房产税既然是财产税,就要判断究竟是不是你的财产,是就可以征,不是就不能征,不能因为家里缺乏劳动力了,就硬说别人的孩子是自己的孩子。不要为不合理的“抢钱”寻找理论借口。
5.你用“国有企业产权是国家的,也交所得税呢”来类比土地占用者也该缴税,很不妥。首先,国企从学术上看就不是真正的市场主体,只是政府的附属机构,它的制度设计本就没有科学可言;其次,由于它是国家所有,实际纳税主体是国家,自己给自己纳税,虽是笑话,也不比计较。但中国房主就土地纳税,确实是“不是所有者的人纳了所有者的税”。
6.你“权利是政治权利,国家社会管理者凭借政治权利,通过立法,强力征税调节”笼统说来是对的,但也要讲科学,更要讲求公平合理。征税是以提供公共服务为前提,既然你总谈借鉴英美,是不是也应借鉴英美,保证用于民生再征?
7、不要用《物权法》中的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来忽悠大家。因为并未作废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并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也就是说,办理土地使用权续期是需要缴纳一定费用的,要把地再出租给你一次,不交钱显然是不行,只好房地合一,一并收归国有,意思明确。最近《土地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开始在一定范围内征求意见,“无偿自动续期”的说法已经被替换。虽然延期缴纳多少出让费用没有说法,但不用说,“重交出让费用”的说法是明确的,不交收回也应是明确的,否则一家不交,就会出现羊群效应,而法不责众,重新“卖地”(实为出租)的思路就落空。贾所长请不要用“草案没有这样的字眼”来批驳我。
8.对你安慰大家的征收房产税时“第一套房不征收,第二套再征”的说法,我更觉得是忽悠大家——第一套一样大么?凭什么我免征的是30平米的一室,你却是800平米的别墅?上海最大的一套房子5000平米,应该免不?第一套一样价格么?现在中国已经出现了两套价值10亿的别墅,业主都只有这一套,该不该免税呢?即使你说可规定一个免征面积数,凭什么你免掉了某豪宅180平米、价值1800万,而我只免掉郊区的房子、180米36万?
还有很多操作层面的问题,就不一一跟所长讨论了。我一直不明白,为什么没道理的事情,所长在坚持讲,莫非陷入了自己的逻辑误区?或者是半官半学者的身份使然?所长劝我“还是作点文献搜索,讲点学术严谨性”,我倒是对所长有个建议,来高校吧,比机关自由,可以说一些真话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