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宝科技重拳打假 不法商人胡新河受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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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卓宝科技作为中国建筑防水行业领军品牌,中国自粘防水卷材代表品牌,随着企业知名度、美誉度的日益提升,假冒卓宝防水材料的犯罪行为日益猖獗。胡新河这种生产、销售卓宝牌防水材料的假冒行为,不仅严重损害卓宝的切身利益,影响卓宝的品牌形象,更为严重地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

  卓宝科技作为中国建筑防水行业领军品牌,中国自粘防水卷材代表品牌,随着企业知名度、美誉度的日益提升,假冒卓宝防水材料的犯罪行为日益猖獗。这不仅损害了卓宝科技的切身利益,也损害了千千万万消费者的切身利益,扰乱了建筑防水市场秩序。今年,卓宝科技在全国范围内掀起了一场“重拳打假,重奖举报”严厉打击假冒卓宝注册商标、商品的活动。通过打假小组的前期调查摸排,联合行动,已经在重庆、青岛、河南、湖南等地进行打假,并通过公安、工商等执法部门对不法分子进行处理。

  今年8月,经举报,卓宝科技打假办成员获悉在绵阳某工地,存放有侵犯卓宝注册商标的建筑防水材料。后经执法人员核实,该批防水卷材供应商为胡新河,胡新河在该批防水卷材的外包装上标识有“卓宝防水 卓越品质 防水之宝”SBS弹性体改性沥青防水卷材字样,未直接将“卓宝”两字标识为注册商标。8月19日,绵阳市一防水卷材经销商周某委托其朋友从胡新河手中购进600卷标识有“卓宝防水 卓越品质 防水之宝”的SBS弹性体改性沥青防水卷材。购进后,周某便将该批防水卷材堆放在绵阳某工地上。8月28日,绵阳市高新区工商局对该批防水卷材进行随即抽样。经绵阳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检验,该样品厚度、低温柔性、拉力、延伸率不符合标准要求,判定该批防水卷材为不合格产品。

  通过查明的事实与证据,10月14日,绵阳市高新区工商局认为:胡新河销售的标识有“卓宝防水 卓越品质 防水之宝”的SBS弹性体改性沥青防水卷材质量不合格,其行为属于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的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构成了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绵阳市高新区工商局对胡新河作出如下处罚:没收不合格SBS弹性体改性沥青防水卷材600卷,处罚人民币10万元。

  目前,当地公安部门已进入立案侦查阶段,等待胡新河的可能会是更为严厉的刑事处罚。

  胡新河这种生产、销售卓宝牌防水材料的假冒行为,不仅严重损害卓宝的切身利益,影响卓宝的品牌形象,更为严重地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卓宝科技特别提醒:凡是您在市场上发现卓宝牌系列防水材料,无法辨识是否假冒产品时,可与卓宝科技联系,核对出厂时间、数量、合格证号、条形码及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产品保险卡号。如有发现是假冒产品,请联系我们,卓宝科技特推出举报有奖政策:凡向卓宝科技提供打假的有效线索,经执法部门打假成功,做出相应判决之后,卓宝科技即给予举报者重奖。奖励办法为:凡举报的假冒产品,每平方米奖励人民币10元,最高限额为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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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是指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达5万元以上的行为。

  (1)“在产品中掺杂、掺假”,是指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者异物,致使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产品明示质量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降低、失去应有使用性能的行为。

  (2)“以假充真”,是指以不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冒充具有该种使用性能的产品的行为。

  (3)“以次充好”,是指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高等级、高档次产品,或者以残次、废旧零配件组合、拼装后冒充正品或者新产品的行为。

  (4)“不合格产品”,是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质量要求的产品。

  (5)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

  (6)其他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定罪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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