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土地出让后不得擅改规划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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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拿一块土地,改一下规划就获利不菲,今后这种可能性更低了。11月15日,中山市城乡规划局发布《中山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就中山市行政区域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和实施、修改等事项作出了明确规定。征求意见稿显示,经批准实施的控制性详细规划,非法定程序不得变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的规划设计条件。

 控规需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

  “规划规划,纸上画画,墙上挂挂,不如领导一句话”,城市规划频繁变更的现象在全国很多地区都普遍性存在;此外,对于一些房地产项目来说更改容积率、绿化率、限高等规划条件就意味着不菲的利润。控制性详细规划是最具操作性和约束性的规划,对片区每一块地都设定了用地指标,与城市开发的关系最息息相关,因而其严肃性和权威性更不可动摇。

  记者从征求意见稿中看到,中山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实行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制度。控制性详细规划报送市政府审批前,须经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未经审议通过的,市政府不予批准。经批准实施的控制性详细规划,非法定程序不得变更。

  征求意见稿中对控规的编制和审批也做出了明确规定,要求制定之前广泛收集公众的意见,控规草案应当公开展示,征询公众意见;控规经批准后,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应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和政府网站上公告。公告的内容应当包括该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具体范围、实施时间和查询方式等。

  在控规的实施方面要求,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土地使用性质、使用强度及其他规划条件,以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核发应当以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并作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的规划设计条件。

  在控规的修改方面,分为重大调整和一般调整两类。公众对更改提出重大异议的,申请机关可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进行充分论证;无法协调解决的情况下,应中止一般调整程序,转入研究论证启动控规重大调整程序。

关键词:宏观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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