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农村集体资产设公司经营 股东为全体村民
安徽省日前出台《关于深化农村综合改革示范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提出建立农村集体资产资金资源管理运营新机制,选择有条件的村,成立经济实体(公司),经营农村集体资产。
记者了解到,安徽决定在20个县(区)开展农村综合改革示范试点工作,其中包括将进一步清理核实农村集体“三资”,摸清村(组)集体所有的“三资”存量、结构、分布和使用效益等情况,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账款相符。召开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对清理核实结果进行审核确认,并及时张榜公示。
创新农村集体“三资”经营管理主体,发展新型集体经济。安徽明确提出,选择有条件的村,以经确权评估的集体资产资源、集体经营收益、各级政府美好乡村建设资金、整村推进的土地收益等作为资本金的主要来源,成立经济实体(公司),按照“集体所有、股权量化、统一经营、民主管理、规范运行、利益共享”的原则,经营农村集体资产。
根据指导意见,经济实体(公司)股东为全体村民,村“两委”为董事会,村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或村委会主任为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可公开选聘,村务监督委员会为监事会。建立完善农村集体“三资”经营收益分配办法,保障农民集体收益分配权。
据悉,安徽还将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监督。村务监督委员会负责对集体“三资”经营管理情况进行日常监督。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的财务监督;定期对农村集体“三资”进行审计、对集体经济组织主要负责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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